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5-11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为扶持旅游企业,推动呼和浩特市旅游产业发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26日印发了《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呼政办发〔2017〕63号),为使《奖励办法》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呼政办发〔2017〕63号),全面推进呼和浩特市旅游业发展,确保奖励资金发放的申请、审核、批准等各环节合法公正、真实有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
(二)呼和浩特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或个人;
(三)呼和浩特市区域外符合条件的组团社(组织游客到呼和浩特市旅游的旅行社)。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申报条件,产权清晰;
(二)经营年度内没有重大投诉及安全责任事故;
(三)均为营业状态,业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奖励申请程序及申报资料
(一)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创建及星级农家乐评定的奖励申请
1.A级景区 3A级以上景区自评定公布后,方可由所在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报《呼和浩特市A级景区、度假区、示范区、农家乐、自驾游营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
(1)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A级景区评定文件及相关材料;
(3)A级景区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4)景区经营情况说明和发展规划或发展情况说明。
2.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创建成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自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由所在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报《呼和浩特市A级景区、度假区、示范区、农家乐、自驾游营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
(1)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批准的正式文件及相关材料(原件备查)。
3.国家旅游度假区 被评为“国家旅游度假区”,自评定公布后,方可由所在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报《呼和浩特市A级景区、度假区、示范区、农家乐、自驾游营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
(1)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文件及相关材料;
(3)国家旅游度假区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4)国家旅游度假区运营情况说明及发展规划或发展情况说明。
4.星级农家乐 三星级以上农家乐接待户,自评定公布后,方可由所在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报《呼和浩特市A级景区、度假区、示范区、农家乐、自驾游营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
(1)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星级农家乐评定文件及相关材料;
(3)星级农家乐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4)星级农家乐运营情况说明和发展规划或发展情况说明。
5.房车(自驾车)营地 已建成并运营房车(自驾车)营地的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申报奖励资金需填报《呼和浩特市A级景区、度假区、示范区、农家乐、自驾游营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
(1)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运营房车(自驾车)营地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具有GB/T31710标准中规定的服务设施及服务质量要求的相关材料;
(4)房车(自驾车)营地建设申请书、设计规划、场地购买或租用等批复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投资材料;
(5)市旅发委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6)房车(自驾车)营地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
(7)房车(自驾车)营地年度运营情况说明,对外营业的财务账目和发展规划或未来发展情况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已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二)到达呼和浩特市的旅游专列、包机及入境旅游的团队奖励申请
分为预报和申报两个阶段:
1.预报。
(1)旅行社在团队到达呼和浩特市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按照《附件2》要求填报资料并会同地接社告知地接社属地旗县区及市旅游主管部门,获得确认核实。
(2)在团队抵达呼和浩特市前,地接旅行社告知市旅游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科并准备团队相关资料,市旅游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科随机派工作人员进行抽查、核实,现场填报《旅行社组织专列、包机及入境旅游的团队核查登记表》(附件3)。
预报资料:
①《呼和浩特市引进旅游团队预报书》(附件2);
②团队行程表(《接待计划》)及附件—导游派团单、导游证复印件、游客花名表、派车单等;
③组团社与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协议或专列调令。
2.申报。团队行程结束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并按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团队的资料。
申报资料:
①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②《呼和浩特市旅游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③《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专列情况登记表》(附件5);
④旅行团的团队名单表(附件6)、游客身份证复印件、团队确认书、地接合同、团队行程表;
⑤旅游团队的往返交通票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⑥酒店住宿明细账单(需电子打印文档,加盖酒店确认章)、酒店住宿发票、景区门票、其他消费证明等有关资料;
⑦组团社材料(资质、合同、确认单、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无违法违规证明);
⑧旅行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协议、专列调令等材料。
预报和申报材料均由地接社会同组团社报属地旗县区及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
(三)旅游商品奖励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商品经营企业需填报《呼和浩特市旅游商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如下资料:
(1)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获奖单位(企业)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3)获奖单位(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4)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备查)。
(四)导游员奖励申请
在呼和浩特市区域内从业且考取高级导游证的导游员需填报《呼和浩特市考取高级导游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并提供如下资料:
(1)呼市辖区所属单位(旅行社或导服中心)的申请报告;
(2)考取高级导游证原件及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以上申报资料要齐全清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随附电子扫描件。
四、奖励审核程序
(一)旗县区审核
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的申报项目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科。
(二)市级审核
市旅游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科将旗县区申报材料交归口科室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可由科室工作人员会同专家团队就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查结果,在《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业务科室初审通过后提出审核意见交政策法规科汇总把关,呈市旅游主管部门党组会议研究核批。
(三)公示
初审通过后,在呼和浩特市旅游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资金核拨
将公示期无异议的奖励项目及申报材料报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核拨奖励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旅游经营单位,不予奖励。
(二)严禁申报单位和个人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项奖励。
(三)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全程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旅发委纪检监察组监督。
(四)市旅游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在兑现资金补助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细则自《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63号)印发之日起配套施行,有效期2年。
2.本细则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各类申请表在呼和浩特旅游官方网站下载。
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旅游发展大会精神,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首府旅游产业,努力把呼和浩特建设成为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每年度设立旅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3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若年底有结余,可滚动为下一年使用。
第三条 本奖励主要用于推动扶持旅游景区提档升级、旅游客源市场拓展、全域旅游休闲旅游创建、导游员队伍建设、旅游商品的生产及研发等。凡是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奖励。
第四条 鼓励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新评定的国家3A、4A、5A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第五条 创建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旗县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 荣获国家级“休闲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和“农家乐”发展,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接待户,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第八条 投资建设房车和自驾车营地的奖励: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九条 对旅游专列、包机及入境旅游的奖励标准:
(一)从外埠组来一列旅游专列,在旅游淡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奖励地接社2万元;在旅游过渡期, 从外埠组来一列旅游专列,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奖励地接社1万元;在旅游旺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1万元,奖励地接社5000元。
(二)从国内组来一架旅游包机,在旅游淡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4万元;在旅游过渡期,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在旅游旺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从境外(包括港、澳、台)组来一架包机,在旅游淡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6万元;在旅游过渡期,奖励组团社人民币5万元;在旅游旺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4万元。要求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并对地接社奖励1万元。
(三)旅行社由境外直接外联组织到我市旅游的旅行团,按照50元/人·天进行补贴, 补贴天数以住宿过夜天数计算。
(四)旅游淡季从每年10月16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旅游过渡期从每年的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和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旅游旺季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五)旅游专列、包机及境外直接外联组织的旅行团来呼行程为3日游(含)以上,游览市辖收费景区2个(含)以上且在酒店住宿至少2个晚上,专列人数均不少于500人,全程入住三星级(含)以上酒店奖励标准上浮5%。
第十条 鼓励开发制作地方特色手工艺品、民族纪念品、特色食品等旅游商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1年以上,参加国家及自治区旅游商品大赛获奖的单位及商品,荣获国家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荣获自治区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为鼓励在岗晋级,提升服务水平,凡考取高级导游证且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十二条 申报认证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得在合法从业的前提下均可申报。当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获多项奖项时,只能申报最高一级奖项。
(二)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3、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认证
1、A级景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国家和自治区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证书为唯一标准。
2、休闲旅游度假区、星级农家乐、高级导游的认证等,以通过国家、自治区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评定为唯一标准。
3、对于投资建设房车和自驾车营地的奖励要求:
(1) 具有GB/T31710标准中规定的服务设施及服务质量要求;
(2)投入使用(对外营业)的。
4、旅游专列需停靠呼和浩特火车站及火车东站;旅游包机需在白塔机场降落。引进旅游专列、包机及入境旅游,地接旅行社需提前2周以书面形式到市旅发委备案。旅游团队离开呼和浩特市后5个工作日内,组团旅行社通过地接社向市旅发委提交资金兑付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组团社与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协议或旅游专列调令原件及付款凭证,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下发的航班、列车时刻表通知复印件;
(2)旅游团队在本市食宿消费证明;
(3)旅游团队游览本市旅游景区的消费证明;
(4)地接社与组团社之间的回执确认。
第十三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相关条件对申报单位(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确认并经市旅发委纪委派驻组召开党组会集体研究,在市旅发委机关及北方旅游网上予以公示,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报请市财政局履行相关手续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凡本年度违反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法规等受到相关处罚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予参评。凡发生侵害游客利益的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削价组团、降低服务标准、违反行业公德而损害呼和浩特旅游形象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予参评或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发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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