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学员找“枪手”替考科目一
2025-05-15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给学员找“枪手”替考科目一
犯组织考试作弊罪,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周英
杨某及4名驾校工作人员为获利,合谋为数十名考生安排代考人员,参加机动车科目一考试。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杨某、郭某、孔某、曾某、杨某猛有期徒刑3年,并处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杨某曾在驾校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辞职。杨某找到曾经共事的4名同事郭某、孔某、曾某、杨某猛,合谋利用驾校工作人员身份,为他人提供机动车有关科目“满分考试”等服务并从中获利。在此期间,杨某等人分工明确:杨某对外接受他人请托收取相关费用,并与杨某猛商量安排他人替考;为确保替考者能够进入考场和完成考试,孔某与曾某、郭某商量后,决定由曾某负责录入替考者信息并配合替考者进入考场,郭某负责在巡查考场时隐瞒替考行为。事后杨某等5人按照约定共分赃款。
经查明,杨某猛参加组织考试作弊61人次,非法获利共计9150元;孔某、曾某、郭某参与组织考试作弊89人次,分别非法获利44500元;杨某参与组织考试作弊89人次,非法获利共计103350元。
长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杨某猛、孔某、曾某、郭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法理评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84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等5人多次组织考试作弊,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结合他们的犯罪事实、严重程度等对他们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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