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使用“和田大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企业、经营户:
和田大枣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田地区是和田大枣的唯一产地。和田大枣作为和田地区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经过和田地区多年努力,已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为进一步加强“和田大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和田大枣”的质量和声誉,确保“和田大枣”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 合法使用资格
只有在和田地区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和田大枣”产品质量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和田大枣》(标准号:DB65/T 4197—2019),才具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田大枣”的资格;只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和经营户,才具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田大枣”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资格。其余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田大枣”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违法行为。
二、规范使用要求
1.“和田大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使用:使用“和田大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同时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DB65/T 4197—2019);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在使用专用标志时,应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矢量图,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和田大枣”地理标志名称,并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DB65/T 4197—2019)或批准公告号(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12号)。标志矢量图按比例缩放,保证标注清晰可识,不得更改图案形式、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

2.产品质量把控:使用“和田大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和田大枣》(标准号:DB65/T 4197—2019)。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从种植、采收、加工到销售全过程严格把关,确保产品具备“和田大枣”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