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权属变动的方式,它有利于国有资产体系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经验,就企业国有资产划转相关政策和财税处理进行梳理。
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分为有偿划转和无偿划转两种方式。具体政策依据及账务处理如下。
一、有偿划转方式: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①国有资产转让政策: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节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其中转让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②财务处理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c,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用作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换取了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对全资子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当认为是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为该项交易并不改变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即不会导致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时间、风险程度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使取得现金流量的方式从直接获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为从子公司分回股利,但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基础现金流量仍然是该项资产产生的,在相关资产的使用方式与原先出资之前相比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风险程度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变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集团此时应当以投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或资本公积变动。被投资企业(项目公司)接受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初始计量时仍可按评估值确认为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

二、无偿划转方式: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①国有资产转让政策:
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督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②财务处理相关政策:
在会计处理上与第一种情形一致,这种无偿划转其实可以理解为捐赠,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三、涉税政策:

1.企业所得税政策: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划转双方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原被投资单位在集团的账面价值作为新增被划入方的投资成本和计税基础,不产生损益。根据财税【2014年】109号文: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这个文件对于无偿划转不征收增值税的限制条件是:划转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时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公司将不动产无偿划转给其它公司需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