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要求依据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适用于本要求。
一、政策性文件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 号)
《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 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 号)
《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70号)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通用要求》
《关于推进全省“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的通知》(皖公治安〔2021〕187号)
二、技术规范
GB/T 791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 10108.1 入侵探测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0108.1 入侵探测器第 1 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1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1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1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T 15108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供电技术要求
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17 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1070.1 楼寓对讲系统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132 入侵报警系统无线(射频)设备互联技术要求
GB/T 31188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要求
GB 50312 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要求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1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要求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要求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要求
GA/T 72-2013 楼寓对讲电控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1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11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 第 5 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751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要求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22.2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系统第 2 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 1031 泄漏电缆探测器
GA/T 1032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93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A/T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132 车辆出入口电动栏杆机技术要求
GA/T 1158 激光对射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 1210 楼寓对讲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A/T 1211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1217 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T 1260 人行出入口电控通道闸通用技术要求
GA/T 1331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视频人脸图像提取技术要求
GA/T 1400.3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 3 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
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标准
第四章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术指标
一、周界报警系统指标
(一)系统前端设备的选用与安装应充分考虑环境等对探测效果的影响等,应选用误报率低、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
(二)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
(三)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分时布、撤防和报警时准确定位。
(四)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 以下(含6m)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五)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主机或电子地图能准确识别报警区域,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六)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七)系统报警时,报警发声器件的声级应≥80Db(A)。
(八)系统的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要求。
(九)对射式探测器的探测距离不宜大于100m。对射式探测器实际防护距离使用到最大探测距离的60%-70%为宜。对射式探测器在周界上应该覆盖至少周界上方垂直面80cm 的区域。对射式探测器应采用两个防范区域平行交错安装的方式。对射式探测器与墙体或栅栏的空间应控制在20cm 以内。
(十)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 50391、GB12663、GB T21711 的相关规定。
二、出入口控制系统指标
(一)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办法》GB50348-2018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办法》GB50396 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控制应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监控中心要设置为系统的最高级别受控区。
(三)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应符合GB50396-2007 第 9.0.1 条第 2 款的相关规定。
(四)楼栋口进出门电控开锁除由用户分机操作外,应能通过钥匙、感应卡、密码、人脸识别等方式实现。
(五)当出入口控制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其他子系统联合设置时,中心控制设备应设置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监控中心。
(六)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视监控系统做相应联动,对小区主要出入口,楼栋电控门出入口有相应视频覆盖。
(七)读卡器室外安装时应具备防拆、防水功能;识读卡应具备防破解功能。
(八)室外电控通道闸设备可选用翼闸、摆闸、辊闸等多种形式。须选用网络型通道控制主机,控制器采用TCP/IP通讯方式与上级管理层通讯,支持联机或脱机独立运行,并支持联动附近摄像机进行抓拍存储。
三、访客(可视)对讲系统指标
(一)系统应符合GA/T72 、 GA/T678 等的相关规定。
(二)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12663 的相关规定。
(三)应配置联网型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楼栋和监控中心、住户之间双向通话;当电控门开启超过设定时间(不超过 120s),应向监控中心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有防尾随措施。可视对讲系统图像应符合安防监控系统部分相关技术要求。
(四)对讲系统振铃声应不影响相邻住户,电控防盗门应采用静音处理,不应影响住户的生活。
(五)系统的管理主机管理容量不宜大于500户,当单机容量大于500户或多片区需要联网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六)采用云对讲系统,本地客户端需配备防火墙和杀毒软件,手机APP支持一键报警功能,并具备门禁卡和密码开锁等备用功能。
四、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一)系统配置应符合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表的要求,其中回迁房、安居房、棚户区改造小区应满足基本型要求,新建商品房小区除应满足基本型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智慧型的要求。
(二)小区周界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应考虑单台摄像机的有效监视范围,一般单台视距不超过50米,启用移动侦测报警功能。摄像机的安装方向既要考虑相互监视保护,又要避免夜间辅助灯光的相互干扰。
(三)小区出入口、重要通道应安装人脸抓拍相机或具备人脸抓拍功能的智能感知设备,智慧型小区应在小区重要部位(机房、配电房、泵房等)同步安装。
(四)智慧型小区10层以上高层外立面应部署防高空抛物相机,启用移动侦测报警功能,安装点位及数量根据现场环境及监控需要设置。
(五)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向内、向外双向安装具备车牌识别的高清摄像机。
(六)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特性的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室外防护罩,设定摄像机的监视范围时应考虑到保护住户的私密性;在停止云台、变焦操2min±0.5 min 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七)要求监控的区域内应无盲区,并应避免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八)摄像机应采用牢固、稳定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九)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能与轿厢求助对讲实现语音、视频联动。一旦发生电梯困人事件,控制中心能够接收和处理应急报警,并实现视频联动,触发联动方案,精确定位并显示该部电梯画面。
(十)小区周界视频监控相机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且系统应具有报警联动切换相应视频图像和开启辅助照明灯(夜间)的功能。
(十一)小区出入口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的1/60,并能清晰的显示人员面部特征。
(十二)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进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十三)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 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十四)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十五)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应清晰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十六)摄像机工作时,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确保监控图像清晰有效。
(十七)系统应能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显示、刻录监控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位置等识别字符;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 以内。
(十八)实时显示图像质量要求:在系统正常工作条件下,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按 GB/T 7101 相关规定,监视图像不低于 1 级要求。
(十九)应配置数字录像、集中存储或云存储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 连续记录。存储设备应符合GB 20815-2006 标准中 A 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天。图像记录应能在本地设备播放,或通过其它通用设备进行联机播放。
(二十)系统应能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镜头等摄像机辅助设备。
(二十一)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延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500ms。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二十二)系统具有16 路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应按≥摄像机总数1/16(含)的比例另配图像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3~6倍。
(二十三)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自动定期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二十四)系统终端宜留有上传图像信息的标准接口,并公开通信协议。
(二十五)安装动态人脸抓拍相机的,应符合人脸抓拍系统的相关要求。
(二十六)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T 21711、GB50348、GB 50395、GB/T28181、GA/T 669等标准的规定。
五、电子巡更系统指标
(一)信息点设置应覆盖:小区周界、出入口、住宅楼单元及顶层出入口、小区消防水箱水池、配电间、水泵房、燃气机房等重要设备机房外围、监控中心、停车场(库)、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区域、公共建筑外围等。
(二)应根据小区实际规模选择离线式和在线式巡查系统,并具备校时功能。巡查路线、人员和时间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和调整。
(三)信息点数量设置应≥2个,安装应美观、牢固、有显著标志,宜采取嵌入式安装方式。
(四)信息点设置应与监控点位互补设置,避免防范盲区。
(五)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应采用非接触识读方式,有效距离不小于2cm,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或震动等指示,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采集装置应具备防复读功能。
(六)巡更主机应安装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数据存储应支持后端存储方式,应能存储不少于 1000 条巡查信息;掉电情况下,所存储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不少于10天。
(七)系统具备对巡查时间、人员、路线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功能;能够通过客户端查阅、打印巡查人员的一个月内的巡查数据;具备违规提示、违规记录查询功能。
(八)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 611 、GB/T 21711、GB50348 相关规定。
六、停车场管理系统指标
(一)小区停车场(地上、地下)应设车辆进出控制管理系统,系统控制管理装置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并和小区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及门禁管理系统联合(集成)使用。
(二)车辆控制管理系统能够通过车牌识别摄像头一体机对进出车辆进行控制,实时记录出入口通行车辆信息,通过车牌识别系统分析出进入小区的内部车辆、外来车辆、黑名单车辆等信息并进行记录。
(三)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四)对小区的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辆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对于非机动车进入大厅或电梯,后台可通过大厅摄像机、电梯摄像机触发视频检测报警,值班人员及时进行阻止。
(五)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符合GB 50348-2018 第 7章的相关规定,未规定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办法标准。
七、住户及室内报警系统指标
(一)探测器设备要求。一是探测器报警信号传输宜优先采用有线方式,采用无线方式时应符合有关国家辐射频率和辐射功率电平的规定;二是探测器环境适应性应符合IEC 839-1-3 的要求;三是探测器应配置无电位常开和常闭触点,常开触点报警时触点闭合,常闭触点报警时触点打开;四是探测器应具备防破坏报警功能,当机壳被拆开、电源故障、电源线被剪断等任一情况发生,探测器均会发出报警信号。
(二)入侵探测器布防范围应覆盖住宅、会所等区域阳台、窗户和通向公共区域的门、窗等部位。
(三)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每个独立防区紧急报警装置数量不应大于1 个。
(四)小区内住宅、监控中心、门卫室、会所、商铺、物业办公室等区域应设置室内紧急报警按钮。
(五)住宅内厨房、卫生间及小区燃气机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探测器。
(六)系统的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不得有漏报警。
(七)探测器设备安装要求。一是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 90 度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的覆盖范围确定;二是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 15 度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或覆盖范围确定;三是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装装;四是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五是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和空调出风口等;六是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七是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设置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保证能可靠工作;八是门磁开关产品选型应考虑铁门安装,避免长期使用磁化影响。
(八)系统报警主机应具备与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的联网接口,宜具备短信通知功能。
(九)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复位需钥匙等人工操作方式。
(十)报警发生后,系统应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十一)报警主机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防区任意设防和撤防;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当欠压指示发出后,系统仍可正常工作至少7 天。
(十二)报警主机应自检、防拆保护、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能, 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电话线报警响应时间应≤20s。
(十三)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系统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问、地点、性质等,记录的信息应不能修改,存储时间应该能达到30天以上。
(十四)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 50391、GB 10108 的规定。
八、监控机房指标
(一)小区监控机房应采取独立设置,远离人员密集场所,面积配置应与系统规模相适应,应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等需求,整体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二)监控机房位置应远离震动源、噪声源、污染源、电磁干扰源、易燃易爆品集中区(如小区锅炉房、配电房等),地面应敷设防静电地板,地板架空高度应大于250mm。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300Lx,温度应为16-30 摄氏度,湿度应为30%-75%,应设置空调设施。
(三)监控机房大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 米,高度不应小于 2.1 米;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1.2 米,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米,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米;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米。
(四)各系统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机柜(架)和设备的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装机容量应留有扩展余地。
(五)小区监控机房应具有不少于两种对外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如固定电话和无线对讲机),具备自身防范(如防盗安全门、内置式防护窗、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门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六)监控机房布线要求: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应用金属管、金属槽做防护;地下室的小区监控中心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防火处理;小区监控中心的线缆应分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七)监控机房应配置系统相应的接受、显示、记录、控制、管理等硬件设备,宜配置管理平台软件,实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集成管理。
(八)安全技术防范各系统应提供通讯控制标准接口,提供开放的二次开发(SDK)接口。
(九)管理平台应具备住户报警接入、分级管理、用户身份认证及权限管理、数据防护及备份功能,并能够与上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十)安全技术防范各系统应具备相互通信、联动和编程功能,能够根据需要设置和变更联动方式,系统应支持键盘、网络计算机双重控制方式。
(十一)前端设备与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不大于2s,报警触发后,在监控机房联动视频显示和记录所需的直接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报警图像的预录时间不小于10s。
(十二)系统最终显示图像(主观评价)应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参考 GB 50198-1991 中的 3 条款。
(十三)在监控机房监控图像上应有摄像机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报警及录像信息应具备防篡改和防销毁等保护措施。
(十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供电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监控机房应配置备用UPS电源,备用UPS电源应满足报警系统 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2小时正常工作需要。
(十五)所有安防系统的信息数据应集中在监控机房进行统一存储和管理,信息数据保存不得少于 30 天,系统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某一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十六)监控机房应能够同时显示各出入口及重点监控区域的实时监控画面,反映报警、监控等实时信息,记录事件发生区域、时间、类型等信息,宜配置小区电子地图,实时弹出和显示发生时间的区域和位置。
(十七)系统宜采用拼接大屏显示设备,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高于信号采集、传输过程中规定的分辨率指标。
(十八)监控机房应安装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并符合GB50348-2018相关规定。
九、系统性能和防雷接地要求
(一)根据小区安全防范与管理要求,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要求设计,应符合GB50348-2018 的第六章相关规定。
(二)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要求应由设计、安装、选用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对监控中心进行的相关项目检验来保证。
(三)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 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四)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 GB50313 的要求。
(五)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大于等于16mm2。
(六)监控机房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4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