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经开区分局:
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吉府字〔2023〕5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规范有序发展,经研究,市局制定了《吉安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安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6日
附件:
吉安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
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吉府字〔2023〕54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和规范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举报投诉工作,经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就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工作站的统筹布局、宏观管理与指导督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工作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市级工作站由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市场监管分局、重点园区(孵化器)、重点市场、重点企事业单位等传统或创新载体设立,面向所在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综合服务。
第四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相应设立县级工作站。
第五条工作站的建设坚持“市县联动、分级架构、协同推进”原则,采取推荐申报、评审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方式设立及运行。
第六条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设定。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吉安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XX站”。工作站的标识一般由“吉安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XX站”文字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图案组成。
第七条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工作站所在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保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等手段,支持工作站开展工作,并设联络员1名负责工作站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站所在市场监管分局、重点园区(孵化器)、重点市场、重点企事业单位等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工作站的资金投入,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站的相关工作有序运行;
(三)工作站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熟悉知识产权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知识产权事业,态度认真,责任心强。
(四)工作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15平方米。配备上网计算机及机位一般不少于2台(套);根据需要配备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五)工作站有统一标识和形象设计。安装统一的宣传标识、形象墙、展示牌和指示路牌等。
(六)工作站应建有明确的知识产权需求企业服务群;能够建立起长期服务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助力创新企业成长。
第八条工作站基本职责:
(一)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在人员培训、宣传、信息交流等软环境建设中的独特作用,通过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广泛提高所在区域、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技能,推动区域、行业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业务合作交流。
(二)知识产权工作业务指导。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服务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工作站所在区域、行业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检索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常态化搜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困难,视情况报市局集中统一研究对策,优化政策措施。
(三)协助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工作。工作站依托业界实务专家组织进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依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所在区域、行业服务对象或成员企业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协助提升辖区发明专利数量与质量提升,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产品备案、专利技术项目校企合作等专利转化运用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委派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九条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工作站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一)工作站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年初制订工作计划,12月20日前向市局提交全年工作总结,并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数据和进展情况(含工作佐证资料)。
(二)市局知识产权管理科负责受理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设立申请及评审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县局初审推荐、专家现场评审、市局网站公示等程序,由市局确定名单并公布。
(三)市局知识产权管理科负责工作站业务指导、监督和考评,由工作站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作日常管理。
(四)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工作站应确定一名联络员与市局知识产权管理科进行工作联系。
(五)工作站每年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优秀和合格的保留资格。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资格: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工作站一定经费支持,对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参照市局,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对其辖区内的工作站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