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明,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本文就该测算参考方法的合理有效性、计算的具体方法及测算结果的意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至于应收票据,如果企业急需流动资金,企业随时可以拿去贴现,可以不予考虑,该测算办法没有考虑,有其一定的合性。最难确认的是借款人自有资金,下面主要就自有资金的不同取值方法探讨不同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方法三,借款人自有资金取值企业所有者权益与长期负债之和与长期资产的差额。由于该方法测算的当期营运资金占用与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提供的营运资金量测算方法口径一致,在承认企业营运资金占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历史运营规范合理,已经形成的存量借贷符合制度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该方法测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具有较大的可参考性。根据笔者的经验,实际上测算的结果不管用哪种方法,几乎都不可能与企业实际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基本一致。这种情况说明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很少。结论: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历史性的从监管层的角度提供了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量化测算办法,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对于抑制商业银行贷款冲动,防止过度授信,提高商业行业风险管控能力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试图就该测算参考方法作进一步探讨。另外许多企业在其它应收账款中核算了企业部分主营业务交易事项。从公式看,由于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量我们无法从企业财务报表直接得出,只能由客户经理深入企业实地调查估算,其额度的大小也很不确定,故本文暂不做考虑。其测算公式如下: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短期贷款但该方法是以假设企业不存在长借短用或短借长用的情况为前提的。方法四,直接用预测的下营运资金量减去当期占用的营运资金量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由于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有些银行根本就没有执行,都在等待银监会的进一步明确要求,有些银行则由总行发文,要求各分行审批人员严格按照银监会的办法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并原则上不得突破该测算额度。这情况符合我们的监管要求,相信们信贷审批人员就比较好把握了,只可惜这种情况少之又少。监管层希望不要过度授信,而这些企业又是各家商业银行争抢的优质客户。而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公式3。其实《办法》也提到了现金是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之一,但在测算时却未考虑在内。上述两个公式计算出的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相等的,只有在“销售成本=销售收入”或“应付账款=存货+预付账款”时才会相等。把“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销售收入/营运资金量”(注:此系前面提到的公认的公式,与银监会公式不同)代入“公式2”可以得到:营运资金量=上营运资金量(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上销售利润率)公式4。根据银监会的定义,营运资金需求量=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如果非要用这种方法计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那么就得把周转天数(次数)的计算公式修改一下,要么全部用销售收入,要么全部用销售成本。则上年营运资金量=25050+100200=100万元,按《办法》中的测算方法,本营运资金预计为300万元。五、总结。如果某公司按公式计算出的可用自有资金占营运资金的80%,那么我们要求其继续保持是否合理呢?本人认为并不合理,公司资金充裕、无固定资产及股权投资等的情况下将较多的自有资金用在补充营运资金上合情合理,有新增固定资产或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减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自有资金量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还想说一点,“公式1”中的“借款人自有资金”这一项,《办法》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比如“自有资金=max{0, 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负债}”等。比如,很多人认为银监会公式不适合所有企业,应该分行业、分规模、分发展阶段等来设计公式,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上述三个公式的预测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相等的,但是比较接近,原因在于其假设条件不同,分别假设营运资金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全部成本税费成正比,但至少都是自洽的,不存在内在矛盾。与“全部成本税费”相比,销售成本少了三费和所得税等,销售收入则多了利润,而“全部成本税费”是最接近企业实际现金流出的。比方说,我们想用这两个公式预测上营运资金量,则只需要令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0即可,由公式5可以得到(预测上)营运资金量=上营运资金量,这当然是正确的;但由公式4却得到:(预测上)营运资金量=上营运资金量*(1-上销售利润率),上销售利润率≠0时由公式4我们会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上营运资金量≠上营运资金量,这显然是很荒谬的,并且当上销售利润率0、销售增长率=0时,经过反复迭代后,营运资金量将越来越少并趋向于0。举例来说,假设销售收入=100,销售成本=50,应收账款=10,应付账款=6,其他为0,则根据“公式3”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50,周转次数是负数,表明不缺营运资金,但实际上营运资金缺口为4(=应收账款-应付账款=10-6),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得到的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再举一例,假设销售收入=100,销售成本=50,预收账款=10,存货=6,其他为0,则根据“公式3”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50, 营运资金周转天数=,表明存在营运资金缺口,需要提供资金支持(资金缺口约为“日均销售收入”),但实际上不仅没有营运资金缺口,反而多出一些资金(金额为4)。将“关于周转天数和次数的6个公式”代入“公式3”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存货/销售成本+应收账款/销售收入-应付账款/销售成本+预付账款/销售成本-预收账款/销售收入)。上销售成本
。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应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企业不同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参考新办法提供的基本思路,选择比较合适的测算方法来测算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以此作为企业贷款额度的参考,达到即符合监管要求,又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按照监管要求,为了抑制过度授信情况,为了防止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者挪用信贷资金,我们不能给这样的企业贷款。不管采用上述哪种方法,假设我们选择的上面的测算方法是正确的,其测算结果也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那么测算结果与企业的贷款申请额度肯定有三种情况:一是测算结果远远大于企业申请额度。上述四种方法各有特点,需要银行信贷审批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测算,才能得出比较有参考性的数值,盲目的固定选择一种方法都是不尽合理的。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这些假设也是合理的,该方的准确性就是比较高的,也比较好理解。假设企业已经进入稳定发展周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全部用于营运资金,企业长期借款已经全部用于企业长期资产,那么企业可用于新增投入营运资金的自有资金就是账面货币资金。另外,上述公式中“上销售利润率”应取值企业毛利率即主营业业务利润率较为合理,因为这样由“上销售收入(1上主营业业务利润率)”计算得出的为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这样计算出的营运资金量更为合理。借款人的营运资占用主要影响因素为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新《办法》从借款人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支付方式、合同条款等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出了系统的管理规定,并要求自发布日起立即实施。对这样的企业贷款,风险相对是较小的。如果我们银行给这样的企业贷款,其风险可想而知。三、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结果的探讨新《办法》已经正式施行三个多月了。但在实际中,有许多企业是不按规章办事的,同样经常出现短借长用的问题,导致长期资产过大,出现所有者权益与长期负债之和与长期资产的差额为负值的现象。方法二,借款人自有资金取值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即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从理论上讲,该测算方法是合理的,能有效估算借款人主营业务的营运资金需求量。新《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实行受托支付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文件中关于借款人的资金平均占用,时点占用,资金的累计需求量、平均需求量没有区分并加以说明,因此其资金需求量测算公式在这一点上也是混乱的,其测算结果也不可能准确。另外,文件中所提出的计算公式,将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的周转天数直接进行相加减在技术上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