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法为尺划清地界
以理相待和睦乡邻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乡村美好生活的基础。宅基地、地界纠纷在农村较为常见,遇到争议切勿冲动行事,不能以私自拆房、损毁财物、争吵斗殴等过激方式解决问题。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村委会调解、行政确权、诉讼等正规渠道理性维权。希望邻里双方放下过往矛盾,互相包容体谅,依法依规处理地块边界问题,共同营造和谐安稳的乡村居住环境。

01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邻里,第三人王某为相邻地块使用权人。2014年,陈某丈夫在李某与王某宅基地使用权证四至重叠的争议地界内搭建一处简易房屋,先后用作烤火房、鸡舍以及日常工具房使用。2015年,村委会介入调解,认定该地块权属尚不明确,明确地界不清区域不得搭建构筑物,责令陈某一方限期自行拆除,但陈某一直未按期拆除。十余年间,陈某与李某因宅基地边界划分、日常生活琐事多次产生矛盾。
2025年6月21日,陈某外出不在家中期间,李某私自雇佣工人进场,将涉案简易房屋整体拆除。事发后双方家属发生争执冲突。陈某多次和李某协商赔偿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财产损失、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

02 法院审理:



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案涉简易房搭建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区域,村委会早已出具调处意见要求限期拆除,原告长期未落实整改,自身对纠纷产生存在过错。被告面对宅基地边界争议,未通过行政确权、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化解矛盾,趁原告外出私自雇人拆除他人财物,超出合法维权范畴,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据现场勘查统计的水泥砖、简易门窗等建材数量,结合当地市场价格,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为实质性化解邻里纠纷,酌情认定财产损失为1200元。原告主张的高额财产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佐证,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03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