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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通知

       2026-08-07 网络整理佚名1080
    核心提示:南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南兴府发〔2022〕28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2年8月30日上午7时左右,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兴宁区政府成立了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城区应急局、林业局、总工会、五塘镇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直属分局高峰派出所、五塘派出所等部门人员组成。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形成《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这起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和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兴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附件: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印发

    附件

    南宁兴宁区五塘镇新闻

    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上午7时左右,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兴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兴宁区二级调研员、政府党组成员黎文健同志任组长,城区应急局、林业局、总工会、五塘镇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直属分局高峰派出所、五塘派出所等部门人员为成员。事故调查组按照《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韦丽艳,女,49岁,广西南宁市人,系此次事故死者。

    2.杨斯,男,31岁,广西贵港市人,系广西南宁新大中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是涉案树木卖出者。

    3.陈朝盛,男,48岁,广西南宁市人,系涉案树木的买入者及砍伐的组织者。

    4.谭日观,男,46岁,广西马山县人,系实施砍树的油锯工人。

    5.蓝庆珍,男,56岁,广西都安县人,系实施砍树的辅助工人。

    6.韦恩,男,39岁,广西马山县人,系实施砍树的辅助工人。

    (二)事故发生现场概况

    事故发生在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道路路面上,道路呈东南向西北走向,东南为七塘方向,西北为五塘方向。道路西侧为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园区围墙,围墙与道路之间有条状的树木植被带覆盖,道路东侧为道路护栏和沿路的0.4KV星舟公变电路及电杆。死者驾驶的车牌南宁N1325两轮电动车侧翻在距道路东侧0.4KV星舟公变09号电杆约两米处的路面上,电动车旁道路护栏和路边灌木有明显的被打击凹痕,电动车对应的道路西侧山坡有一处新切割树桩,树桩旁有倒落的树干,树干指向电动车,树干延伸出路面的部分已经切割为三段放置在道路西侧的路边(经核实,该树干为救援期间切割),事故发生区域未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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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故发生区域以及树木情况

    经查,事故发生的砍树区域在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的围墙外侧,不属于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的经营范围,属于广西高峰林场管理的土地,被伐树木属于高峰林场退休职工付万英所有,涉事树木树干长约12米,树木直径约12厘米。

    付万英将树木卖与黄家登,事故发生之前黄家登已经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材料上报高峰林场相关部门,但还未获批准。付万英和黄家登对本次事故树木被砍伐的情况不知情。

    (四)杨斯与陈朝盛买卖树木的情况

    经查,杨斯曾经向外聘挖掘机司机许小周咨询过找人砍树事宜。在2022年8月12日11时左右,许小周带陈朝盛和朱忠贵到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的X028县道路边找杨斯,杨斯现场向陈朝盛指认砍树范围,4人回到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一楼办公室。杨斯和陈朝盛在办公室中达成口头约定,即杨斯把X028县道与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围墙之间的所有树木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朝盛。现场陈朝盛通过微信向杨斯支付了4000元,双方并未签订交易合同,也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陈朝盛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

    经查,2022年8月12日,陈朝盛向杨斯提出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情,杨斯提供高峰林场与锦云之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和锦云之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莫锦奎的身份证扫描件电子版一份。陈朝盛使用杨斯提供材料向五塘镇林业部门申报采伐许可证时,被告知该区域不属于五塘镇林业部门管理,随后陈朝盛就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本次伐木作业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

    (六)陈朝盛与朱忠贵的关系情况

    经查,陈朝盛曾经跟随朱忠贵工作,朱忠贵平日较照顾陈朝盛,且朱忠贵朋友交际较为广泛,所以陈朝盛通过朱忠贵寻找人员伐木,陈朝盛让朱忠贵找人伐木的工价的区间为75元至85元每立方米或每吨,本次事故中,陈朝盛并未委托朱忠贵管理伐木现场以及相关工作。最终,朱忠贵以80元每立方米的工价找到黄干理伐木,朱忠贵向陈朝盛报告工价也是80元每立方米,朱忠贵在此居间过程中未获益。

    2022年8月29日下午,朱忠贵因为知晓杨斯卖给陈朝盛的树木区域,所以朱忠贵将黄干理9人带路到X028县道边的伐木现场。29日夜,朱忠贵在伐木现场附近的鱼塘夜钓,当晚他直接在X028县道路边的车里睡觉。

    (七)陈朝盛与黄干理的关系情况

    经查,陈朝盛通过朱忠贵以80元每立方米的工价雇请黄干理伐木,砍伐范围是X028县道与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围墙之间的树木,沿着围墙头至尾大约有60棵树。事后陈朝盛已向黄干理支付伐木费用,结算单价为80元每立方米,伐木累计11立方米左右,支付工钱900余元。

    (八)黄干理与伐木8人的关系情况

    经查,黄干理是临时队伍召集人,8月29日黄干理召集谭日观、蓝庆珍、韦恩、黄干生、黄干球、黄干先等8人,组成9人的伐木队伍。本次伐木作业,黄干理与其余8人约定,一是黄干理负责树木的测量分节工作,二是本次伐木的工价是80元每立方米,最后工钱按照扣除油锯耗费后,9人均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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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杨斯和新大中公司的关系情况

    经查,2020年8月31日杨斯与锦云之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职务为副总经理,劳务费每月5000元,由杨斯在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进行管理工作。2021年11月1日杨斯与新大中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职务为副总经理,劳务费为每月5000元。

    杨斯受新大中公司指派在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22年5月,杨斯曾向公司报告部分围墙和厂棚在台风期间,被周围树木损坏的报告。公司派出工程部门对厂棚进行了维修,同时授权杨斯就地找人修缮围墙,但没有授权杨斯砍伐围墙周围的树木。

    本次事故的砍伐树木行为,杨斯未向公司报告,未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的同意,卖树木的4000元收益也未上交公司账户。

    (十)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的运营情况

    经查,2014年6月18日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以下简称高峰林场)与广西锦云之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云之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租赁给锦云之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集贮运、加工、交易、展览、仓储为一体的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2021年9月18日高峰林场、锦云之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广西南宁新大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中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新大中公司继承锦云之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六塘林产品贮运中心的全部租赁权利义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9日上午,陈朝盛先是雇佣黄干理、谭日观、蓝庆珍等人在五塘镇沙平路附近砍树,当日下午14时左右,朱忠贵引导黄干理等9人到X028县道36公里处,陈朝盛未跟随到现场。黄干理等人在29日下午已经开始了事故区域的伐木工作,其中,主要由谭日观负责用油锯切割树木,黄干理负责测量树干分节,其余人员负责辅助拉树、修枝和归堆。

    8月30日上午6时左右,黄干理9人继续开始砍伐工作,期间黄干理以身体不适为由离开伐木现场,其余8人继续作业。当时由谭日观用油锯切割树木,蓝庆珍和韦恩两人用长钩刀拉树,砍伐到第六棵树木时发生风吹和树藤拉扯的情况,被伐树木反倒向X028县道方向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车牌南宁N1325)的韦丽艳打倒并压制在0.4KV星舟公变09号电杆附近的县道路面上。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涉事树木倒下后,打击在道路护栏发出的异常声音惊动了在附近车上的朱忠贵和其朋友,两人下车后看到一根约12米的树横在路上,树冠部分下面压着一台电动车和一个女人,随后两人跑去参与救援,朱忠贵一边让谭日观将砸人的树木切割成三段后搬离到路边,一边让其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随后120急救车将韦丽艳送至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0时40分韦丽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鉴定,韦丽艳符合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腹腔多脏器严重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接到事故报告后,兴宁区人民政府、应急局、林业局、五塘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森林公安直属一分局等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先后赶赴现场展开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

    3.事故发生后,杨斯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2万元丧葬费,陈朝盛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8万元丧葬费,事故相关方与死者家属未达成死亡赔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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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导致1人死亡,死者韦丽艳,女,49岁。因事故相关方与死者家属未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尚无法统计确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砍树作业人员谭日观、蓝庆珍、韦恩三人在不按规范盲目实施伐木作业,导致树木因风吹和树藤拉扯而倒向X028县道方向,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韦丽艳打倒受伤,最终导致韦丽艳因抢救无效死亡。具体分析如下:

    1.谭日观、蓝庆珍、韦恩三人未认真观察树木及时发现树木藤蔓缠绕的隐患,没有正确选择树木倒落方向,违反《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4.2.1a的规定;

    2.谭日观、蓝庆珍、韦恩三人在伐木前未确认危险区内有无其他人员,违反《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4.2.4的规定;

    3.谭日观、蓝庆珍、韦恩三人在树叫楂时没有喊山,并喊出树倒的方向,违反《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4.2.5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杨斯作为树木出售者,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出售给陈朝盛,未与陈朝盛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确认陈朝盛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督促伐木组织者做好现场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对伐木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2.陈朝盛作为树木购买者和伐木组织者,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对伐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做好人员调配、现场管控以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对伐木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伐木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伐木人员盲目作业和不按规范作业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未合理安排人员看护X028县道的来往人车,未在伐区边缘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杨斯,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出售给陈朝盛,未与陈朝盛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确认陈朝盛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督促伐木组织者做好现场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对伐木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杨斯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杨斯存在将不属于自己的林木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建议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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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朝盛,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对伐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做好人员调配、现场管控以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对伐木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伐木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伐木人员盲目作业和不按规范作业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未合理安排人员看护X028县道的来往人车,未在伐区边缘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陈朝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目前,森林公安部门对陈朝盛伐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3.谭日观,不按《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的规范盲目实施伐木作业。谭日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蓝庆珍,不按《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的规范盲目实施伐木作业。蓝庆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韦恩,不按《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的规范盲目实施伐木作业。韦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陈朝盛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组织采伐林木时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按照林木采伐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采伐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雇佣的采伐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

    附件: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

    “8·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X028县道36公里处“8·30”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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