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
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车辆。
三、车辆维修保养负责人
车辆的保养及维修由车辆对应驾驶员负
责。
四、成立鉴定小组

关于公司车辆的保养维修,公司成立鉴定小组。
组长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员由组长指定的
名人员(含司机)担任。
鉴定小组的职责:鉴定维修保养后的车辆状况是否合格;鉴定车辆维
修保养费用的合理性。
五、车辆的维修保养
、新车走合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
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
、各部门车辆需进
4S

店或汽修厂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向其部门
经理报告,由驾驶员说明具体情况。
、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
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
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
报,请示处理方案。
、对于维修保养费用预估在
2000
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部门经
理批准;
2000

元及以上的必须开具《车辆派修单》,报总经理批准后
方可实施维修。
、维修时更换部件须将旧(坏)件交回公司验审。
六、费用的报销与鉴定
、车辆维修保养后,驾驶员凭明细单据予以报销。费用单据的各
项开支必须清晰明了的进行标注,不得笼统合并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