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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处罚〔2026〕广州办0107号)

   2026-02-18 网络整理佚名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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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市监处罚〔2026〕广州办0107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知识产权代理人

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存在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至2024年,当事人代理的申请号为202421773450X等939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上述事实有《关于转送专利代理违法线索相关材料的函》(专代案字〔2025〕277号)、《******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清单》、《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部分专利申请撤回或变更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2025〕广州办20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应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知识产权代理人

当事人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持续时间长,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0元。

知识产权代理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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