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预防概述
一、犯罪预防的概念
在现有犯罪学著作中,专家、学者对犯罪预防概念有多种阐述。有的从行为科学的角度,称犯罪预防是「割断或者削弱犯罪及其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体系」;有的从系统论出发,认为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有的从社会大视野出发,认为犯罪预防是「防止、减少和根除犯罪的社会活动」;有的着眼于操作性,认为犯罪预防是「治本的办法」。

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我们对犯罪预防作出如下界定:所谓犯罪预防,就是国家针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和可能调动的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的等综合手段,以达到防止、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犯罪的目的。从犯罪预防这一概念中,我们清楚地看到犯罪预防包含着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预防是以对犯罪原因与条件的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分析为前提的。犯罪原因不清楚或者所得出的结论不正确,就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现象的措施。因而犯罪预防只能建立在对犯罪原因与条件调查研究与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离开犯罪原因谈论犯罪预防,那是一句空话,或者是毫无根据的从事所谓的预防,其结果不言自明。因为犯罪的产生,是由犯罪原因与条件引起的;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又是一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因此,要预防犯罪的发生,就要设法限制、消除引起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由此可见,犯罪预防,用一句话概括,它就是针对犯罪原因与条件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原因与条件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谓「一系列」,是针对或者说是基于犯罪原因的错综复杂性而采取的相应措施。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多系统的综合体,并且各个犯罪因素之间、各个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子系统与母系统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所以,犯罪预防必须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所谓社会性预防就是指动员全社会力量,对犯罪进行防范活动,诸如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以及预防犯罪工作中形成的人民调解、社会帮教、工读教育等等,其所运用的手段为教育的手段、道德的手段、习俗的手段、舆论的手段乃至行政的手段等等。所谓专门性预防,就是指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诸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等,对犯罪所进行的防范活动。司法机关专门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在犯罪预防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工作都不能替代的。但是,仅靠这些专门工作是不行的。只有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犯罪预防才有坚实的基础。总之,犯罪既然是多个系统的综合体,多种因素形成的「综合病症」,其对策必须是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付它则必须是一系列的措施和运用各种手段。

(3)犯罪预防的目的是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我们根治犯罪所采取的综合治理方针和对付犯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所运用的各种手段,其目的都在于破坏、割断或削弱犯罪与其产生原因之间的因果联系,使原因不能决定或引起它的相应后果。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在于因果之间的内在联系。破坏、割断或削弱这种联系,犯罪必然会被防止、遏制和减少。这就是犯罪预防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犯罪作为一种现象,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这种规律性是可以认识的。当我们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认识掌握了犯罪的规律之后,就能够采取一切有针对性的犯罪对策,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结果的发生。我们之所以不讲不发生犯罪而只讲减少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因为到目前为止,不仅我们的客观环境不具备这方面条件,特别是我们的认识能力还是有限的,不可能穷尽犯罪原因的真理性,尤其是对于犯罪原因系统中的内部机制及其相互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认识。故只能讲防止、遏制和减少,而不能讲绝对地消除乃至消灭犯罪。但我们坚信,在客观环境具备了条件后,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在建立了科学的犯罪原因论的基础上,终将一步步走向对犯罪原因的透彻认识,再加上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而防止、遏制,乃至最终消灭绝大多数由于不良的社会因素所导致的犯罪。
二、犯罪预防的重要性

犯罪预防是减少和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其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犯罪是自从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以来出现的一种一直威胁、困扰和破坏人类生产、生活与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进入 20 世纪以来,犯罪成为世界性公害。它对人类的威胁,特别是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所造成的损害,已大大超过了战争。美国因犯罪每年给经济造成的损失高达上千亿美元,大大超过了美国全年军备开支,更大大超出美国全年文教和卫生事业的开支。至于犯罪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更加惨重。据统计,美国平均每 14 分钟就有一人被害。美国大街上每 100 小时被杀的人数要比海湾战争期间 100 小时战死的美军多三倍。我国在「八五」计划期间,犯罪就造成了 360 亿元的经济损失,造成了 17.1 万人的死亡。天津市是我国社会治安状况较好的城市之一,但每年犯罪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呈迅猛增加的趋势。据调查,1996 年天津市判刑入狱的罪犯为 4512 人,人均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为 19257.35 元,当年入狱犯的犯罪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为 8681.21 万元,其中并没有包括未破获案件以及未立案案件的经济损失。可见,犯罪对人类所造成的灾害,在今天已大大超过了战争,是一种严重的毒瘤,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最大的阻力。因此,搞好犯罪预防,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任何犯罪的发生,都要给社会和人们造成一定的危害和损失,即使罪犯为此受到了最严厉的惩罚,也无法挽回他(她)已经造成的损失。与此同时,为侦破、惩罚和改造罪犯,国家又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付出相当的代价。显而易见,事前预防犯罪的发生,较之事后惩罚罪犯,更有利,更具有积极、主动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