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是针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新的金融环境下的一场革新。2017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通过调整标准法部分资产风险权重、减少高级内部评级法适用范围、简化操作风险计量、提高整体底线等手段,提高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国内22年也已启动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工作,预计落地在即。
巴III最终版倾向于提升银行之间债权的风险权重,标准法下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风险权重计量方法有所调整,次级债风险权重显著上升,企业债权重下降。针对商业银行债权,巴Ⅲ最终版在外部评级法中上调了部分评级的债权风险权重,并将原先的主权评级法修改为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由于国内现行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采取主权评级法计量,如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则风险权重将明显抬升,尤其是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权重上行的幅度更大;而“投资级”企业债权权重下调至65%,中小企业债权权重下调至80%,均明显低于国内现行标准,如果国内版本按最终版要求落地将会刺激商业银行对企业债权的投放。而由于国内现行标准已对内部评级法的相关指标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预计落地后对相关银行影响有限。尽管市场担忧巴III对于二级资本债的影响,但考虑到国内头部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剔除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持有量占比不高,而近年来二级市场交易利差水平也并未反映二级资本债的资本成本要求,预估未来相关规则落地后对市场冲击有限。
巴III最终版针对资管产品的资本成本计量提出了三种路径,定制基金、投向清晰的工具型产品是未来银行主流投资方向,货基在巴Ⅲ最终版框架中能够被合理计量资本成本,直接采用1250%风险权重有失偏颇。巴Ⅲ最终版通过补充文件的形式明确了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计量方式,提供了完全穿透计量法(LTA)、基于产品投资说明书的计量方法(MBA)、完全不穿透计量法(FBA)三种模式。在此框架下,定制型债基能够适用LTA\MBA法计量;投向清晰的工具型产品也可以通过MBA法匡算出整体风险权重,未来债基可考虑在合同的投资范围方面进一步细化以适应银行新的监管要求。而货基由于国内大额风险暴露规定的实施影响,一度被认为属于不可穿透产品、需计提1250%的风险资本;考虑到目前国内监管对于货基的底层大类投向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即使在MBA法下的极端测算假设中,风险权重也大致介于商业银行普通债权与“投资级”企业债权之间,直接采用1250%风险权重有失偏颇。
风险因素:政策不及预期。国内针对性监管政策落地时间不及预期、落地实施标准严格程度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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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发展历程与中国实践
《巴塞尔协议》是一系列针对银行业的全球性监管框架。上世纪70年代开始,海外银行业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创新业务和风险资产业务占比持续加大,随着两家国际化银行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并于1982年拉美债务危机结束后颁布了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标准开创先河。而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银行业全球化进一步加深、金融产品和结构持续复杂化,对银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2004年的《巴塞尔协议II》建立了对于银行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深化了全面风险监管理念。然而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不仅打破了《巴塞尔协议II》的实施进度,也促使业界反思原有监管体系的有效性,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I》,在沿用上一版本的三大支柱框架下,进一步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引入对银行杠杆率监管,并进一步优化风险衡量模型;在外部监管方面加入宏观审慎监管,以期修正监管一直以来的顺周期属性。《巴塞尔协议》内容涉及银行经营的方方面面,本文将主要集中讨论协议对于国内债券市场投资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是针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新的金融环境下的一场革新。实际上,自《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推出以来,监管内容的补充和调整一直在陆续推出,比较重要的如2013年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补充、2014年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补充、2016年针对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等。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观察到各家银行之间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往往存在难以通过资产的风险属性解释的显著差异,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I: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后文简称“最终版”),就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问题做出一系列革新,具体来看:
1)改进信用风险计量方式,原版巴III中银行针对信用风险的计量采取两种主要模式:标准法(standard approach,简称SA)和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简称IRB)。针对标准法,最终版细化、调整了部分资产类别的风险权重,包括银行次级债、公司债权、房地产债权等;针对内部评级法,最终版调整了初级IRB法和高级IRB法的适用范围,限制了复杂模型的使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2)简化操作风险计量方式,在最终版中,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业务指标部分*内部损失系数,其中业务指标部分是一个与银行整体规模相挂钩的评价体系,内部损失系数则反映了银行过去10年由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情况,简化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式在银行间可比性明显增强;3)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额外杠杆率要求,最终版为匹配针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提出额外杠杆率缓冲水平应为附加资本要求的50%,即一家系统性重要银行如有2%的附加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则也需要满足1%的附加杠杆缓冲水平要求;4)设置了整体底线要求。整体底线是指银行在信用风险计量中,采取内部评级法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采取标准法得出金额的一定比例,最终版将整体底线定为72.5%,分6年逐步过渡。


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之一,对最终版的推动落地和相关法规修订工作有序推进中。中国于2009年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并于2012年在《巴塞尔协议III》的框架基础上制定推出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沿用至今。在此之后,我国监管一直在巴塞尔协议的整体框架内,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情况持续推出相关监管规定:2015年《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出台;2016年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正式推出;2018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推出;2019年《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推出;2021年《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推出。按照巴Ⅲ最终版的要求,相关修改的最后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但该期限规定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而在国内监管方面,2022年银保监会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披露,2022年将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这一行为也被行业内视为是针对巴III最终版的监管调整,但修订后的资本管理办法具体颁布和实施的时间目前尚不明确。预计在与国内商业银行充分沟通及银行系统搭建完毕后,上述最终版内容的更新调整也将体现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中。

巴III最终版对于国内债券市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了对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修订,这一方面可能对银行的债券投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可能会影响银行对金融产品的投资结构与意愿,继而间接的影响债券市场。下文也将对这两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
银行债券自营投资的资本计量
最终版重点关注对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修订,直接反映到银行资产端的投资成本和投放选择上,由于本文主要关注对债券市场影响,这里仅分析最终版在银行债权、公司债券方面的调整。同时由于操作风险资本占用和市场风险资本占用在国内银行中相对体量较低,本文讨论的风险资本占用、风险权重等仅指代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相关资本计量。此外,由于巴塞尔协议是针对成员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底线要求,各国在实际监管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为严格的修订,我国12年版本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有部分条款相比于原版巴Ⅲ趋严的案例,最终影响程度还需等待国内正式监管落地。
2.1 标准法权重调整,商业银行债权资本成本或将整体抬升
巴III最终版倾向于提升银行之间债权的风险权重,标准法下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风险权重计量方法有所调整,次级债风险权重显著上升。巴塞尔协议对于商业银行普通债权的风险资本计量方式一直以来都有两种选择。在《巴塞尔协议II》中,银行普通债权有两种风险计量方式:1)根据银行自身外部评级赋予权重;2)采取商业银行所属的国家/地区主权评级赋予权重。此外针对原始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债权,对应权重适当下调。在最终版中,1)外部评级得到保留,但针对外部评级在A-至A+的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债权,权重由50%下调至30%;2)主权评级法被替换为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SCRA将银行风险暴露分为A\B\C三个级别,其基础风险权重分别为40%/75%/150%,短期风险权重分别为20%/50%/150%,相比于主权评级方法而言,SCRA法更加重视银行个体差异性。整体上看,可能受到了次贷危机后海外金融风险在银行间传导的影响,在巴Ⅲ最终版框架内,银行之间债权的风险权重整体有所提升,尤其是针对次级债(国内语境下的二级资本债)和除股权以外的其他资本工具,最终版将风险暴露权重由100%提升至150%,二级资本债对银行风险资本占用的提升更加明显。


国内对商业银行债权现行规定采取主权评级法,未来若向SCRA方法过渡,银行债权资本占用或将整体抬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的描述,“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因此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并未对商业银行债权按照外部评级进行分类,而是根据监管文件发布期间我国主权信用评级做出适当调整(2012年我国标普主权信用评级为AA-,对应最低风险权重要求为20%)。
对于风险权重调整对于风险资本占用的影响,我们可以使用“风险资本占用=风险权重*监管资本充足率要求*ROE”的公式进行估算。我们假设ROE选取国内上市银行动态ROE(TTM)均值10.5%,监管资本充足率要求选取12.5%(=底线要求8%+储备资本2.5%+逆周期资本监管要求中值1.25%+系统性重要银行第三组附加资本要求0.75%)。
若国内在最终版落地过程中采取SCRA方法,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债权不受影响,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债权风险权重由25%提升至40%,对应单笔业务资本成本提升约20BP;如采用外部评级法,短期债权的风险权重保持不变,普通债权中,AAA至AA-评级主体风险权重由25%调整至20%,资本成本下降约7BP,A+至A-评级主体风险权重由25%提升至30%,资本成本提升约7BP,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发债主体基本没有外部评级位于B档的主体,因此在外部评级法下银行普通债权整体影响相对有限。二级资本债的权重调整方法单一,对应单笔业务资本成本提升约66BP。考虑到监管政策的延续性,我们预估实际落地中大概率会选择SCRA方法,银行债权的资本占用或将整体抬升。


SCRA方法在国内落地依然存在分级如何确定的风险,30%的普通债权风险权重或难以触及。在最终版的原文中,对于SCRA方法中的A级别银行的分类定义为:1)在资产或风险暴露的可预期生命周期内,不论经济周期和商业条件如何变化,交易对手银行都具有足够的能力及时兑现其财务承诺(包括本金及利息)的银行;2)划分为A级的交易对手银行必须满足或超过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最低监管要求和缓冲要求。其中第一条在具体实施中可操作性较差,而巴塞尔协议本身也仅仅是对于监管的一个最低要求,如果国内最后采取SCRA方法,是否会采取更严格而细致的标准,导致超预期的银行被划入B级别,仍是一个政策风险点。
此外,最终版对于SCRA方法下A级别银行的基础风险权重还有一条补充说明:A级别银行如果同时还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大于等于14%、且杠杆率大于等于5%,则其基础风险权重可下调至30%。以国内银行披露的2021年年报数据来看,能够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多为外资行、非上市中小城农商行,且整体数量较少(统计未包含村镇银行、信用社),因此该项补充说明对SCRA法在国内的推广实施并无明显影响。

企业债权整体权重下降,银行投资意愿或将提升。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采取了较为单一的处理方式,除国家认定的小微企业、且单家风险暴露低于500万元的,可采取75%的风险权重,一般企业风险权重均为100%。而在最终版中,银行可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暴露采用65%的风险权重,巴Ⅲ给“投资级”的定义是: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借款人也有充足的能力及时兑现其财务承诺;公司实体(或其母公司)必须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登记有仍在存续期内的债券。因此国内上市交易的发债主体,按照最终版规定大概率都可以适用65%的风险权重,较此前大幅降低。对于未评级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最终版定义为公司所属集团最近一个财年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约折合3.5-4亿人民币)适用85%的风险权重,相比于现行的国内规定依然有明显下调。而符合零售中小企业暴露标准的,依然适用75%的风险权重。最终版的调整显著利好上市发债企业,单笔投资对银行资本成本占用下降约46BP。但考虑到国内信用债市场资质方差较大,审慎原则下国内落地方案或会采取较为严格的权重,但相比于现行规则依然有助于激发银行对企业公开债权的投资意愿。

2.2 内部评级法对国内债券市场影响有限
内部评级法国内实施主体较少且国内监管更严,影响相对有限。内部评级法基于每家银行自身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风险资产计提,最终版对于内部评级法主要通过适用范围和整体底线要求进行约束。适用范围方面,针对银行债权,标准法和初级IRB法适用,高级IRB法不适用;针对合并报表口径年营收超4亿欧元(约35-40亿人民币)的公司,标准法和初级IRB法适用,高级IRB法不适用,针对其他公司,三类评估方法均适用。整体底线要求方面,由于使用内部评级法一般会得到一个更低的风险加权资产,为限制银行对内部评级法的滥用,最终版要求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的计量得到的总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使用标准法计量得到的总风险加权资产的一定比例,这一比例被称为整体底线,最终版将整体底线定为72.5%,分6年逐步过渡。
而从国内实践来看,首先,在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监管规定了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在2014年发布的《银监会核准工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中提到“《资本办法》整合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确定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过去,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均采取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方法。高级方法则是使用银行内部模型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等于将所谓高级方法和内部评级法画上等号。根据该公告,目前国内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6家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其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4规定,银监会对获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至少3年,资本底线要求在第三年及以后为80%。上述6家银行均已度过3年,且底线要求均高于最终版规定,因此新巴Ⅲ落地对于国内采取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机构而言在信用风险资产计量方面影响有限。
需要单独说明的是,最终版对于内部评级法的修改虽然对于国内的直接影响有限,但是诸如对银行二级资本债的标准法权重修改也会通过整体底线的要求影响到国内银行对此类资产内部评级模型的修改,但这仍然需要结合二级资本债在银行整体资产中占比综合判断。
2.3 如何看待对于二级资本债市场的冲击
采用标准法计量的商业银行持有二级资本债占比有限,市场参与主体广承接空间大。中债登于21年3月开始不再披露二级资本工具的投资者结构数据,从21年2月数据来看,商业银行持仓占比29.57%,其中国股行持仓占比23.80%。考虑到工农中建交和招行采取内部评级法,如果以银行20年年报的总资产规模进行简单投资占比估算,6家内部评级法银行总资产规模占所有国股行比例为67.90%,则扣除这6家银行的同等比例持仓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持仓占比仅为13.41%。另一方面,21年2月银行理财持仓占比24.98%,其他非银产品类投资者持仓占比35.68%,尽管其中可能存在一定比例的理财、基金持仓是银行间接持有,但依然反映了二级资本债市场参与主体较为广泛。随着银行理财整体规模由20年底的25.86亿增长到22年6月末的29.15亿,公募债基规模由21年2月的约5万亿增长至22年12月的超7.5万亿,市场深度进一步增加,对极端情况下二级资本债抛盘的接纳能力得到增强。

从二级市场表现来看,二级资本债扣除税前资本成本后,可比收益率水平明显低于同期限国债,监管约束不是影响二级资本债市场定价的主要因素。从银行风险资本成本计量的角度来看,二级资本债按照现行规定的100%风险权重,单笔二级资本债业务的风险资本占用为约130BP(参考本文2.1部分的计算方式,也可参考图6),而风险权重为0的国债单笔业务不占用风险资本,且不用考虑所得税、增值税等损耗;我们设定二级资本债可比收益率=到期收益率-资本成本/(1-所得税率),考察2020年以来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的走势。可以发现,22Q4之前,国债与二级资本债可比收益率之间一直维持着较为明显的利差,这一现象结合上文提到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持仓占比相对较小,共同反映了二级资本债的二级成交和定价中,银行自营投资的风险资本占用对市场的影响力有限。而另一方面,22年11月中旬以来,市场由于理财赎回进入短期快速调整,从11月20日至年末,银行理财、基金公司及产品合计净卖出二永债共3586亿元,带动二级资本债可比收益率快速回升,这种现象背后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失去产品户配置力量的二级资本债,可比收益率有向国债回归的趋势,也侧面印证了银行理财、基金在二级资本债定价方面的重要作用。

巴Ⅲ对银行委外投资的规定与国内大额风险暴露实施回顾
3.1 最终版中对银行委外投资的三种计量方式
2013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在基金中的权益投资的资本计量》,在《巴塞尔协议II》的基础上明确了银行投资资管计划的风险计量方式,这一规定被沿用到了巴Ⅲ最终版中。具体来看,银行对资管计划的委外投资风险计量可分为完全穿透计量法(LTA)、基于产品投资说明书的计量方法(MBA)、完全不穿透计量法(FBA)。考虑到巴Ⅲ最终版对于风险资产计量准确性和可比性的要求,资管产品底层资产透明度越高对风险资本占用越少,因此整体来看RWA(LT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