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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2026-01-24 网络整理佚名1650
核心提示:第二节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关系,与其他的分配范畴一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一个历史范畴

第二节 税收产生发展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关系,与其他的分配范畴一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一个历史范畴,税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说:「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对税收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进行考察,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税收与国家、税收与经济的相互关系。

一、税收产生的条件

任何经济范畴的产生都取决于一定的客观条件。税收的产生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前提条件。一般来看,税收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四个条件,即剩余产品、私有制、社会公共需要和国家公共权力。

(一)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税收产生的物质条件

生产活动在客观上要求社会产品首先必须用于补偿物化劳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这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否则生产活动就无法继续进行。税收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种分配形式,分配的物质来源只能是社会产品中扣除补偿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以后的剩余部分,即剩余产品。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社会产品仅能满足人类生存而别无剩余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税收的产生。因而,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税收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成为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

从历史发展来看,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为落后,人们为了生存,只能集体劳动,平均分享劳动成果。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产品逐渐增加并出现了剩余,这为税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但这并不是说剩余产品的出现引致税收的产生。税收是在剩余产品出现并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后才产生的。

(二)私有制是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国家政治权力是上层建筑,而税收是经济现象,必须具备经济基础。如果土地、财产等不是私有而是国家直接占有,即国家可直接支配使用土地、财产等,就不存在需要利用税收形式来取得收入的问题。反之,若土地财产等归私人占有,或经营权及产品归私人支配,国家要取得固定收入,以满足相关需要,就要通过对土地和财产占有者或经营者征税来解决,也就是说,只有社会上存在私有财产制度这样的经济条件,税收才会产生。当然,也并非私有制的出现就会产生税收,税收的产生还取决于其他的条件。

从历史发展来看,野蛮时代中期以后,随着劳动工具的改进,发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引起氏族制度的逐渐变化。畜牧业的出现,牲畜可以驯养以后,照顾畜群只需个体家庭就可以了。在农业方面当金属工具出现后,个体家庭也能承担耕种的劳动。这样,原来以大氏族或氏族部落为单位的大集体生产,就逐渐被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所代替。劳动产品和劳动工具也变为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促进了交换的发展,加速了私有制度的形成。分工和交换的发展逐渐破坏了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使私人占有逐渐占了优势。在国家产生以后,国家需要取得财政收入,而社会上存在的是私有财产制度,财产归私人而不归国家占有,这时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的手段对一部分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即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取得一部分财产。

(三)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是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

税收本质上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的。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组织,随着氏族组织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逐渐出现了生产活动以外的共同利益和公共事务,如调节氏族部落之间的纠纷、宣战和媾和,举行宗教仪式以及水利灌溉等。这些活动部分属于社会职能,部分属于宗教职能。这种社会公共需要是一种人类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一种集团的需要。公共需要通过消费公共产品得以实现,而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满足公共需要的事业不可能由单位或个人来举办,只能由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来建立。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产品归私人所有,国家机关和常设人员又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不创造社会财富,因此国家要举办公共事业和提供公共产品,就只能从社会成员的劳动成果中征取。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私人手中转到国家手中,必须采取强制征收的方式,即税收的形式。可见,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是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

(四)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是税收产生的政治条件

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为税收的产生提供了政治上的条件。国家出现以后,社会公共权力需要有一整套强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军队、监狱、法庭等。这些国家机构和常设公职人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需要耗用物质资财,但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因此,只能凭借手中的公共权力向社会索取。可见,公共权力的产生为国家提供了强制性的征税权。国家政治权力是国家征收捐税的政治条件,政治权力、公共权力的形成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

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以上四个条件。而这四个条件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存在、共同作用,才产生税收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分配形式。我们可通过图 8-1 来理解税收的产生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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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1 税收产生的历程

二、西方税收产生的相关学说

西方税收理论没有直接对税收的产生进行专门研究,而是从征税的依据入手,研究税收为什么存在的问题。了解西方税收存在理论对于我们研究税收与经济、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及税收的社会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自 17 世纪以来,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而形成了许多学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公共需要说

这一学说最早由 17 世纪德国官房学派的 K·克洛克(Klock)和法国的 J·波丹(Bodin)提出,也称为「公共福利说」。该学说认为,国家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增进社会福利,为此需要经费开支,而税收则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条件。因此,国家要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就必须征税。如果没有公共需要,也就不可能有税收的产生。克洛克曾指出:「租税如不是出于公共福利的公共需要,即不得征收,如果征收,则不得称为正当的征税,所以,必须以公共福利的公共需要为理由。」

公共需要说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增进社会福利为征税依据,在欧洲由封建主义经济逐渐转向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19 世纪庸俗经济学家也曾大力倡导这种学说。

(二)交换说

该学说始于 18 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初期,又称利益说、代价说或买卖交易说,主要代表人物有重商主义者霍布斯(Hobbes)、古典学派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以及蒲鲁东等。这种学说以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认为国家与个人是各自独立的平等实体,税收是政府为人民提供利益而获得的补偿;人民纳税是因为从政府的服务中得到利益而支付的代价。因此,政府征税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或者说税收是国家与人民的交换。亚当·斯密曾指出,政府的职能范围越小越好,税收越少越好,而且国家应以每个人所得利益的数量确定纳税标准。

交换说的思想渊源于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思想,主张受益者纳税,要求普遍征税、废除免税特权,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巩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将商品交换关系引入税收,认为税收是个人对国家给予的在契约上的等价交换是不对的,税收不是简单的交换关系,人民从国家受益的大小无法测量,更谈不上等价交换。

(三)牺牲说

牺牲说产生于 19 世纪,代表人物为法国经济学家萨伊、英国经济学家穆勒和英国著名财政学家巴斯泰布尔等。这种学说认为,税收对于国家是一种强制征收,对于人民是一种牺牲。萨伊最早提出「租税是一种牺牲,其目的在于保存社会与社会组织」。穆勒发展了萨伊的牺牲说,依据纳税人的能力赋税的理论,提出均等牺牲观点。巴斯泰布尔进一步阐述了穆勒的均等牺牲说,提出均等牺牲原则不过是均等能力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均等能力意味着负担牺牲的能力均等;只有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收才是全体纳税人最少的税收。

(四)保险说

保险说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梯埃尔(Theiers),他认为「人民按其受自国家的利益的一定比例来支付税款,犹如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这一学说将国家类比为保险公司,人民纳税就像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样。

保险说混淆了税收与保险的性质。税收是强制征收,它与人民享受国家利益之间无必然联系。人民遭受损失,国家不予赔偿,人民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抗拒纳税。保险则是一种契约关系,交纳保险费是获取赔偿利益的前提。投保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

(五)义务说

义务说起源于 19 世纪英国一些学者所倡导的税收牺牲说,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瓦格纳对此学说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义务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保卫全体人民的利益,其经费开支必须来源于全体人民,因而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不是道德上的自愿。义务说提出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对税收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落后于英国,要实现更快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干预和保护。正因如此,主张税收既不是利益交换,也不是交付的保费,而是人民义务的社会政策学派在德国占据了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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