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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026-04-20 网络整理佚名1500
    核心提示:一、许可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审批类别,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四、申请材料(一)一般材料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许可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四、申请材料

    (一)一般材料

    1.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6.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二)其它材料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1.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4.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5.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三)接收方式

    1.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

    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栋17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104592、010-68104103、010-68104595、010-68104223(传真)

    电子邮件:INISCN@cac.gov.cn

    2.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具体信息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的信息。

    (四)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及时限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流程示意图

    1.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新闻发布管理系统

    2.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新闻发布管理系统

    3.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

    新闻发布管理系统

    证照样式:

    新闻发布管理系统

    六、审批费用

    此项审批不收费。

    七、变更程序

    (一)变更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2.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股权结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一次(或多次累计)转让股权(股份)或资产5%(含)以上的;其他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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