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花生壳b2b外贸网信息发布平台!
18951535724
  • 【Q557】取得判决书或调解书后,能否再起诉来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2026-04-23 网络整理佚名1550
    核心提示:答:最高院历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等案由,但法院不得以无此案由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答:最高院历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等案由,但法院不得以无此案由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经实体审查而作出确认或者不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该做法也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执行难现象提供了一种新的救济途径。

    看案例:

    【案例1】

    再审法院认为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确认之诉以及衷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衷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84号判决确定的被告申华平向原告衷惟国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的担保之债系申某与黄某夫妻共同债务”,该诉请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给付内容,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系确认之诉,并无不当。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本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衷某在案涉债务保证期间内向申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申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审判决对黄某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及保证期间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某及公司监事黄某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某和黄某夫妻共同经营,申某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2018)赣民终597号生效判决确认黄某系华平公司监事的事实,与华平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相一致,足以证明黄某的监事身份,无需对工商登记档案中涉及黄某的笔迹进行鉴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担保债务系申某与黄某的共同债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黄某所述案涉债务属套路贷问题,案涉债务已经84号判决确认,黄某如认为该案判决错误应另行主张。原审判决认定黄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并无不当。

    ……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

    【案例2】

    再审法院认为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罗某1、罗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来看,罗某1、罗某2是请求确认刘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为刘某1、汪某夫妻共同债务,汪某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案由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察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本案李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汪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是共同侵权责任人,也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该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刘某的个人专属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1、罗某2诉请确认刘某的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此,对于罗某1、罗某2而言,无论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均不影响和改变其实体权利。启动再审程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尽快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

    案例索引:(2019)湘民申4039号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更多>同类百科知识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