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花生壳b2b外贸网信息发布平台!
18951535724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55号)

       2026-05-10 网络整理佚名1690
    核心提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南湖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南湖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开发和节约并重”的能源政策,发挥热电联产社会效益,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单位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符合《嘉兴市本级热力规划》规定的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输送给部分区域,用于生产、生活的供热方式。适用于集中供热的供、用热单位。

    供热单位是指生产提供热能或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用热单位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坚持发展区域性的热电联产,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集中区建设集中供热站,限制、淘汰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行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集中供热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经贸、发改(物价)、环保、质监、安监、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全区集中供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中供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经济贸易局为本区集中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浙江集中供暖系统报价

    第五条  根据《嘉兴市本级热力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预留热源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  热网建设应符合城市(城镇)的总体规划,同时符合《嘉兴市本级热力规划》要求,并报区建设部门依法作出批准,办理相应的规划与建设许可。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网主管道工程,需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批准并办理好相关许可后方可实施,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协调工作。供热管道的设计、安装、维修、使用、检测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热网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在热网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配合做好管道的铺设工作,不得妨碍热网的整体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条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热网建设规划的要求,负责将供热管道铺设到用热单位的红线,红线到厂内的管道(包括减温减压站)均由用热单位自行建设,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规定由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制定运行管理、设施维护、安全生产和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确保热网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在保证热能质量的同时,应保持和扩大供热能力,加强热源的输送和运行管理,实现稳定持续供热。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实施供热系统计划检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用热单位。临时出现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确需停止供热外,不得无故减少或停止供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新用热户或扩容户,应提前三个月与供热企业协商,办理有关用热手续。

    第十六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同时未经批准不得新(扩)建生产性供热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确因生产工艺需要而供应热能无法满足工艺要求的,需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热设施。

    浙江集中供暖系统报价

    第十七条  在规划建设热源点的区域内,新建供热设施需承诺在供热管道铺设到位后拆除。

    第十八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建成后,原有生产性供热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必须在3个月内停止使用,并予以拆除。对拆除的锅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税前列支。拆除后的锅炉的注销、报废或转让,需向区质监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凡发生供、用热关系的双方,均需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二十条  热能计量必须采用有资质单位生产的计量仪表,其选型须经区热管办、区质监局审核其测量范围、精度等级,由供、用热单位协商选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新购置计量仪表需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由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在正常使用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计量仪表进行调整。如对计量有异议,可向热管办提出复核或向质监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有关费用由提出一方先行承担,待仲裁结论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量仪表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维修与校验,计量仪表的定期检验。维修和校验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有关费用由供用热双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利用热网管道中的疏水阀门、预留口截取蒸汽者;

    (二)未履行用热审批手续,在供热管道上截取热能,扩大用热面积或将热力转移他处者;

    (三)故意关闭或变动与计量有关的表计、阀门或电源,造成计量失准者。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开户的用热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支付入网费。

    第二十五条  热能价格应根据生产成本和热、电合理比价的原则,同时兼顾供、用热双方的利益确定。价格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热能收费以用热单位关口的计量仪表读数为准。表计故障期间,用气量按前后三天平均数计算。如用汽不正常则时间可顺延。

    浙江集中供暖系统报价

    热费按月一次性结算,次月十日前付清热款,超过期限按规定收每天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拖欠一个月以上付款的用户,由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依法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对其停供。

    第七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在集中供热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供热设施指热电企业、供热锅炉及各种管道、控制阀门、附属设施等。

    第二十八条  经区建设部门依法作出批准的建设工程,确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

    第二十九条  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必须事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用热单位对自管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第三十一条  热力设施类同于电力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供热设施的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和损坏热力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管道、支(吊)架上加装设施、架设线路、悬挂物体;

    (三)擅自在供热管道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挖坑、掘土、打桩等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擅自接驳、改装、拆卸、移动管道、仪表等供热设施的;

    (五)在热网管道两侧乱堆杂物垃圾;

    (六)其他危及和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更多>同类百科知识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