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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出租房屋与转租房屋,在税费综合征收方面有哪些不同规定

       2026-05-18 网络整理佚名1780
    核心提示:【问题】  个人出租房屋与转租房屋,在税费综合征收方面有哪些不同规定?

    【问题】

    个人出租房屋与转租房屋,在税费综合征收方面有哪些不同规定?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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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规定: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3.7%;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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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7%;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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