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筑工程高空作业及起重吊装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建设工程高空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1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1.1.1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政策标准依据: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2012)第4.2.5条:施工阶段的临时支承结构和措施应按施工状况的荷载作用,对构件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刚度验算,对连接节点应进行强度和稳定验算。当临时支承结构作为设备承载结构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当临时支承结构或措施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交原设计单位确认。
常见做法措施:
(1)当临时支承结构直接搭设在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及回填土地基表面时,应将地基表面整平、夯实,并应做好排水措施;
(2)临时支承搭设前应清除搭设场地障碍物、对承载力不足的地基土或楼板应进行加固处理;
(3)当钢网架采用提升法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吊点及支承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应对提升用的支承柱、支承结构本身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计算,对基础进行验算,对地基承载力提出要求。
1.1.2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常见做法措施:
(1)联系支撑、附着支撑宜与支承结构主体同步搭设,在联系支撑、附着支撑安装完毕前应采用确保架体稳定的临时稳定措施。
(2)当钢网架采用底位提升方法时,应设置各吊点同步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宜设置防倾覆装置。
(3)单层钢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应及时安装临时柱间支撑或稳定缆绳,应在形成空间结构稳定体系后再扩展安装。
1.2 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政策标准依据: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2012 )第11.4.4条:桁架(屋架)安装应在钢柱校正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应采用缆绳或刚性支撑增加侧向临时约束。
常见做法措施:
(1)钢屋架、桁架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单榀钢屋架安装时应采用缆绳或刚性支撑增加侧向临时约束。
(3)桁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桁架拼装时,宜使用型钢搭设拼装胎架,拼装胎架与地面应固定牢靠,钢桁架上下弦之间应设置施工人员上下的钢制爬梯。钢桁架上下弦均应设置安全绳,单榀钢桁架安装时,钢桁架就位后,两侧应张拉缆风绳进行加固或使用刚性支撑增加侧向临时约束。
1.3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条 第10款: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应设置在建筑结构上;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规范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前后两道。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4.1条: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2) 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3)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4 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1.4.1 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T231-2021)第7.5.3条:作业层与主体结构间的空隙应设置内侧防护网。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第8.2.8条:作业层边缘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如果大于150mm时,极易发生坠落事故,应采取封闭防护措施。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4.4.4条: 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作业脚手架、满堂支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应满足稳固可靠的要求。当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4.2 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4.2.2 条: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第4.2.3 条:在电梯施工前,电梯井道内应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加设一道安全平网。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1.5 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1.5.1 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第5.5.8条:规定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第5.5.11条: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严禁超载运行。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第7.1.6 条:应在平台明显部位永久目地注明额定载重量和允许乘载的人数及其他注意事项。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GB/T 11699-2013)第6.2.5条:高处作业吊篮严禁超载作业。
1.5.2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

政策标准依据: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 11699-2013)第5.1.5条:吊篮安装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齐全、有效、可靠;安全锁在有效标定期内。第5.2.12条第k款:安全锁安装后应检查外观,确保无缺陷、无损伤;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试验,保证动作灵敏、可靠,锁绳角在规定范围内或快速抽绳应锁绳,试验合格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3.0.10条:高处作业吊篮用的提升机、安全锁应有独立的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标定期、制造单位。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5.5.1条:安全锁扣的部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辨。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 第8.2.2条: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在锁绳状态下不应自动复位,且安全锁应在有效标定期内。
1.5.3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5.2.7条:应独立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不应有松散、断股、打结,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TGJ 202-2010)第5.5.1条: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第7.1.10条:应根据平台上的人数配备独立的坠落防护安全绳,且每根安全绳只能系挂不超过两人的作业人员。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 11699-2013)第5.2.12条第i款2):将确定合格的安全绳独立地固定在屋顶可靠的固定点上,不得固定在吊篮的悬挂装置上,绳头固定应牢靠;在安全绳与女儿墙或建筑结构的转角接触处应采取有效的防磨损保护措施。
二、起重吊装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政策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年)第166号)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2 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政策标准依据: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JGJ/T 187-2019 )
第3.0.1条:塔机的基础形式应根据工程地质、荷载与塔机稳定性要求、现场条件、技术经济指标,并结合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确定。
第3.0.2条:塔机基础的设计应按独立状态下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荷载分别计算。塔机基础工作状态的荷载应包括塔机和基础自重及覆土荷载、起重荷载、风荷载,并应计人可变荷载的组合系数,其中起重荷载可不计入动力系数;非工作状态下的荷载应包括塔机和基础的自重及覆土荷载、风荷载。
第6.1.1条:当地基土为软弱止层,采用浅基础不能满足塔机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宜采用桩基础。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1.2条: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2.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
第2.0.16条: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第3.4.6条: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1)顶升系统必须完好;(2)结构件必须完好;(3)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4)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5) 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6)顶升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7)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8)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9)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2.4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第3.4.12条: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第4.0.3条: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5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第2.0.16条: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2.6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政策标准依据: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第3.4条: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架设高度≤70m,垂直度偏差≤设高度的1/1000;架设高度 70m-100m,垂直度偏差≤70mm;架设高度100m-150m,垂直度偏差≤90mm;架设高度 150m- 200m,垂直度偏差≤110mm;架设高度>200m,垂直度偏差≤130mm;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值不应大于架设高度的1.5/100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2010 ) 第4.1.10条: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7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3.1条:当塔式起重机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第3.4.7条: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8.2.3条:6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空载、风速不大于3m/s状态下,独立状态塔身(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4/1000,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1000。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6.5.9条: 塔高度超过规定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2.8 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第2.0.14条: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2006)
第10.3条: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第10.5条: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 2m 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 (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m。
2.9 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政策标准依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第2.0.16条: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年)第166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第3.0.1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第3.0.2条: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2)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