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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年后重写利率规则:央行“意见稿”如何重塑存贷款利率?

       2026-06-09 网络整理佚名1300
    核心提示:6月5日下午5点,人民银行官网放出了“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监管单位的同志们,老是趁着周五下班那会放消息的习惯很不好

    6月5日下午5点,人民银行官网放出了“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监管单位的同志们,老是趁着周五下班那会放消息的习惯很不好,因为很多被监管的同志们得周末加班加点去解读了。

    上一份对这个领域的监管指导文件是26年前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之后陆陆续续打了不少补丁。无论如何,26年前的文件再指导今天的业务,是不太合适。

    《征求意见稿》第一句开宗明义地点明背景:“有效发挥存、贷款利率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回顾过去三十年中国金融业的变革,利率市场化是其中最重要的主线。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实质上便是将存贷业务市场化的成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巩固下来。

    文件的核心是第二章“存贷款利率确定与计结息规则”。

    第三条明确了“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

    核心是可以自助确定存、贷利率,当然也要根据人行的规定。非常标准的监管文件口吻,既强调市场化的原则,也强调“我们的意见也是很重要的”,有约束的自由嘛。

    接下来便是对具体存款和贷款的规定。概况起来:

    个人存款:活期按季结息、定期利随本清、提前支取/逾期按活期、定活两便等由法人根据人行的规定来自行制定(第四条)

    银行利率定价原理和方法

    单位存款:活期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定期利随本清且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协议存款由法人自定(第五条)。

    其他的如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公积金存款均有一些细致的规定,大体类似,就不展开了。

    存款说完,便是贷款。

    第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半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短期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双方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利率、计息方式等再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中长期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利率、计息方式等再行调整。

    我把这两条粘出来对比一下,发现这说法就一模一样。。。唯一区别是,中长期贷款多了个“按年”,合成一条能更简洁些。重点自然不必多说,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要求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计算。第十七条要求金融机构贷款要用明显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贷款年化应该是包括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比例计算并折合为年化。贷款成本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这两条倒是这些年老生常谈的监管要求,不过这次比较特殊的是,监管怕从业者在计算年化利率的公式上有独创,很贴心地给出了利率换算公式(这是真的知识点!):

    银行利率定价原理和方法

    单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日利率× 365( 闰年为366),年利率=月利率×12

    复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1+日利率)^365(闰年为366)-1,年利率=( 1+月利率)^12-1

    还有利息计算公式:

    单利情况下,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 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单利情况下,可按以下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 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 零头天数× 日利率。

    复利情况下,按以下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利息=本金× (1+年利率)^年数-本金。年数可不为整数,如一个月对应的年数为 1/12,一天对应的年数为 1/365(闰年为 1/366),此类推。

    说实话,核心意思就一条,计算要精确到天,甚至专门强调了闰年要按照366天来计算。

    以上的利率和利息计算公式恐怕会让从业者,尤其是研发老师们好好忙活一阵。过去很多贷款产品,在计算利息时会简单粗暴按照一年360天测算,现在都要老老实实按照具体天数改过来。虽是小改动,但想必可以忙活一阵。

    银行利率定价原理和方法

    旧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日利率折合年利率是用360天。但实际银行执行的时候,当然会按照365天的真实利率来执行,毕竟可以多收点钱。这种 "360 天折算、365 天计息" 的方式,会使实际年化略高于名义年化(约高0.0139%)

    另外说起闰年,我总是下意识想起当年编程课学到闰年判断逻辑:

    if ((year % 4 == 0 && year % 100 != 0) || (year % 400 == 0)) then 闰年(能被4整除但不能被100整除,或者是能被400整除)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高息揽储的定义:不得通过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手工补息、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自律约定、存贷挂钩等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手工补息是过去一段时间很多银行拉存款的手段,如今被点名,是明确不可继续了。接下来,被监管者如何更好地“营销”客户是个很有意思的领域。

    最后明确了,这份《征求意见稿》所针对的对象,是指国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从事存贷款业务的机构。不过地方金融组织从事贷款业务的,由其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虽然这规定只管得了银行,但参照执行的话,大概消金、小贷等从事贷款的其他机构也是免不了被拉到同一水平线上。

    当然,这还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根据反馈,最后实际下文内容可能会有所调整,大家请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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