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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宣传周 | 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商标篇

       2026-06-17 网络整理佚名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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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原创 南湖法院 南湖法院 收录于合集#知识产权 16 个 #典型案例 94 个 2023年4月26日 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

    原创 南湖法院 南湖法院 收录于合集#知识产权 16 个 #典型案例 94 个

    2023年4月26日

    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知识产权宣传周

    知识产权宣传周

    知识产权宣传周

    知识产权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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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以司法之力护航知识产权发展,全面鼓励创新创造,在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南湖法院将结合审判实践和社会热点,推出系列知识产权宣传保护活动。今天,我们带大家走进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商标”那些事。

    一起来看看几个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宣传周

    1、销售具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羽绒服,赔偿10万元

    原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经第38625229号“FCMM”商标注册人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该商标并进行维权,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外套等。被告平湖某服装公司在网店销售羽绒服外套的产品标题使用“FCMM”字样,且所售衣服刺绣突出使用“FCMM”字样,标注位置醒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第38625229号“FCMM”注册商标整体视觉上均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故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其销售数额较大,判赔10万元。

    2、“嘉福楼”与“嘉福搂”,使用近似服务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经转让获得了第8477052号

    (“餐馆”放弃专用权)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等,并用于餐馆店招经营多年。后发现同城的被告某餐饮店在店招及店内墙壁装潢使用“嘉福搂”字样,从事饭店经营。“嘉福搂”与第8477052号商标中“嘉福楼”文字及读音极其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饭店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商标。被告某餐饮店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决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维权开支。

    3、不是所有的龙井茶都叫“西湖龙井”

    杭州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129815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统一了西湖龙井标识包装,并发布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对商标使用进行管理,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经营者进行授权,并要求经营者在销售西湖龙井过程中加贴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

    ”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嘉兴某茶庄销售“西湖龙井”茶叶礼盒,该茶叶礼盒非杭州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向其成员发放的统一标识和包装样式,却突出使用“西湖龙井”字样,构成商标侵权,经法院调解,嘉兴某茶庄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向杭州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质量保障、广告宣传等功能,承载着其持有主体之商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有以下类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其中,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商标“

    ”“

    ”。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上述案例3中的“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外,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生产经营中如何防范侵害商标权的法律风险?

    1. 坚持“无授权,不使用”原则,规范商业宣传要素的使用;

    2. 积极开拓创新,培育壮大自有商标品牌;

    3. 在供应商选择、供货合同签订过程中关注产品标识状态,核查注册商标情况,制定知识产权保障条款;

    4. 保留、规范进货凭证等合法来源证据,方便商标权利人向侵权产品源头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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