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77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交警大队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司法部门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1〕5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3〕132号、皖价服(2017)75号
公证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公证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省和市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市政府宜政秘〔2013〕126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土地
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市政府宜政秘〔2013〕126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至10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耕地
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
五、城管部门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政府令第183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县政府办松政办〔2017〕12号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自来水公司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修复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27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管执法局(占用)、县住建局(挖掘)
六、农业农村部门
1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10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在我市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县渔政站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水利部门
11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局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省人防办、省物价局 皖人防〔2016〕155号;省委、省政府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县住建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4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省政府皖政〔2018〕82号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交通运输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市场监管部门
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安价费〔2014〕141号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降低50%
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
16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20〕17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9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号
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详见收费
依据文件
10元/支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省、市和县批准设立的在我县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