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现将《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全省所有开设高中理科课程的学校均应达到“必修”栏目中的“必配”要求,开设相关选修课程的还应达到“选修”栏目中的“必配”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在达到“必配”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选用的教材、教师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仪器的多种类等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列为“选配”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需要。
二、配备数量按照每年级4个平行班、每班50人的标准计算,学生分组实验仪器配备量应达到每组人数不多于2人,财力允许的地区和学校学生分组实验仪器配备量应达到每组人数不多于1人。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达标高中学生分组实验仪器配备数量仍按《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闽教基〔2007〕42号)要求。

三、各地及学校应结合所选用的教材和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对《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所列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必要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以保证教学需要。
四、《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可登录福建教育装备网(www.fjeei.com)下载专区下载。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