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寄存物品丢失,超市是否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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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
18
八月初四

寄存物品丢失,
超市是否该担责?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陈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到该超市的自助寄存处存包。他根据提示操作,在存包柜出纸处拿到一张密码条,随后一个箱门自动打开,陈某便将随身携带的包存放在该箱内,里面有价值几千元的购物卡。
陈某购物结束后,发现密码条丢失,于是联系了该超市的工作人员。在陈某告知箱内寄存物品的情况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了陈某指定的箱门,发现里面是空的。陈某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交涉无果后陈某便报了警。
事件分析
在该超市的自助寄存须知中,可以看到“本超市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字样,表明该超市向消费者明示,只是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但不对柜内物品承担保管责任。陈某在寄存物品时并没有直接将物品转移给超市,只是借助自助寄存柜寄存了自己的物品,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陈某与超市之间并没有达成保管合同关系。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市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用法告知了消费者,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在提供自助寄存服务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陈某弄丢密码条导致寄存的物品丢失后,再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来源|东方烟草网
编辑|区法宣办
投稿邮箱|bdhfxb@163.com
2023年第191期(总第8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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