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增广贤文》有言:“八字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旧社会,富人有钱没理丢银子,穷人有理没钱挨板子,所以老百姓都有“恐诉”“厌诉”的心理,也就是怕打官司。现代社会虽然已经摒弃封建社会阶级不平等的陋习,法治日趋清明、司法日渐公正;但为保障防止滥诉、保障司法资源的正常使用,仍需诉讼发起人预付诉讼费用。
对诉讼案件征收一定的费用是国际通例,问题关键在于收取多少费用才是合理的,过高的诉讼收费有可能将无力承担诉讼成本的老百姓阻挡于法院门外,无法得到法院的救济。我们国家诉讼费用交纳的依据是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个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诉讼费全面下调。本文将主要针对民事诉讼诉讼成本进行简要分析,以便清晰了解诉讼成本: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诉讼费是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具体而言,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三种。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包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法院代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部分再审(再审无需交纳受理费,但因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生效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除外);
申请费: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申请费
(一)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 他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