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怎样退公房基金?根据《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的规定,南京市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南京怎样退公房基金?根据《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的规定,南京市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 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 2%缴交;
(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已购公有住房的,其直管公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交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
另据南京市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属于2000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属于1998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购房成本价的6%、8%,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1995、1996、1997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高层2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1998年度房改房政策缴交维修基金。

出租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按上年实金的20%缴交维修基金。
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单位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返还。卖方个人原缴交的维修基金本金或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如下:

(1)售房单位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售房单位将《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房改办已审核的《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三联单交市物业办核验;
(3)售房单位持审核过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在物业办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