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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6-04-27 网络整理佚名570
    核心提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人身伤害致入残废的 侵权人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1)挂号费一般包括医院门诊挂号、专家门诊挂号和法医验伤门诊挂号。凡为治疗所需而向医院等支付的挂号费用,均应列入赔偿范围。在农村乡医务室和个人诊所的挂号费,凡收费合理又为治疗所需要的,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2)医药费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实践中,对于证据力较低的收款收据、白条等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如各个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法官内心形成足够的确信,可以认定该证据的效力,不能简单地一概否定。

    (3)治疗费包括通常的打针、换药、针灸、理疗、手术、化学疗法、激光疗法、骨折固定、骨牵引、矫形、消除疤痕、整容等一系列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4)检查费包括所必需的各种医疗检查所需的费用,如X光透视、CT检查、B超检查等费用。

    (5)住院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医院甚至不同受害人的住院费可能是不同的。如农村医院与城市医院不同、小医院与大医院不同等,但只要符合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经医院同意的,均应予以赔偿。

    (6)其他医疗费用。如必要和可能施行的器官移植费、聘请院外专家的会诊费等,应列入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不可兼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兼得,但医疗费用除外。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也有权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100元/天,西藏、新疆和青海为120元/天。

    赔偿权利人也可提出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参考全国标准,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

    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54188元/年×20年×100%=1083760元。

    二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54188元/年×20年×90%=975384元。

    ……

    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54188元/年×20年×20%=216752元。

    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为54188元/年×20年×10%=108376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参考全国标准,202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10343元,丧葬费为62058元(10343元/月×6个月)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参考全国标准,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死亡赔偿金为1083760元(54188元/年×20年)。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计入”,是指分别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再将二者数额相加,将该赔偿总额作为最终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数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参考全国标准,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4557元。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他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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