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七个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覆盖了商标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刑民交叉衔接等领域,涉及涉外知名品牌、本土地理标志、文化娱乐消费等行业,进一步明确了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地名商标正当使用的审查边界以及描述性商标保护强度的匹配原则,彰显了司法裁判对行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案例一
利用亲属身份分工协作侵害涉外商标案
——某瑞士公司诉广州某箱包公司、颜某某、阳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瑞士公司系“
”“
”等注册商标权利人。阳某某曾申请注册近似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与妻子颜某某投资设立广州箱包公司生产侵权箱包,颜某某及兄长阳某开设网店销售。被告曾被行政处罚后仍持续侵权。
【裁判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各被告基于夫妻、兄弟及投资关系,侵权商品来源、发货地址高度混同,已形成分工协作的一体化侵权链条,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量被告受过行政处罚后仍持续侵权、侵权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涉案商标知名度高等情节,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平等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法院精准打击了利用亲属身份掩饰、有组织分工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认定共同侵权并判令连带责任。在赔偿数额上充分考量重复侵权等恶意情节,既实现损害填平,又发挥制裁警示功能,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平等理念与专业水准。
案例二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下刑民交叉一体化处理案
——彭某文、周某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2020年底,罗某林与戴某星(均已判决)共谋在湖南设厂生产假冒电子烟。2021年5月至8月,被告人彭某文向罗某林等人销售假冒“MK”“HQD”商标的电子烟烟管34.26万支,货值28万余元;被告人周某华定制并销售假冒“ELFBAR”商标的纸质包装盒3.11万套,货值12万余元。彭某文安排工厂烤漆并指使他人私印假冒标识,周某华直接按单生产销售。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周某华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本案系其前罪判决前的漏罪。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二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法院判处彭某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周某华以量刑失衡为由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周某华虽属漏罪,但其前后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且悔罪不彻底,不宜适用缓刑,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下,推动刑民交叉问题一体化解决的示范案例。二审合议庭吸纳民事法官专业优势,严审商标侵权基础事实,确保刑事追责前提准确。法院主动引导侵权人赔偿损失以争取谅解,虽然最终未达成调解,但通过专业化与透明化审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权利人息诉满意,有效避免了“先刑后民”的程序空转,实现了司法保护质效与矛盾实质化解的统一。
案例三
描述性商标保护强度与显著性匹配案
——长沙某合伙企业诉耒阳某餐饮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系“
”相关餐饮服务商标的权利人在先使用并获一定知名度。被告耒阳某餐饮总店经营者姓徐,在店招、装潢上使用“徐记”标识。原告认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8万元。被告辩称使用基于姓氏,无侵权主观恶意。
【裁判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记”系由姓氏与商业通称组成的描述性词汇,固有显著性较弱。原告虽通过使用获得后天显著性,但被告使用行为具有真实姓氏背景、主观恶意较轻,且原告商标影响力存在地域局限。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但在酌定赔偿时充分考量商标公共属性及保护强度匹配原则,判决赔偿7000元。双方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平衡商标私有权利与公有领域资源的示范案例。“徐记”一词由常见姓氏与商业通称组合而成,天然具有描述性与公共属性,不应被轻易垄断。法院在裁判中构建了清晰的逻辑链条:首先,承认该词汇根植于公有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其次,肯定权利人通过长期商业投入使其获得后天显著性,依法应予保护;最后,在确定赔偿强度时回归本源,明确保护范围与商标实际贡献相匹配。判决精准指出,保护力度必须与商标固有显著性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避免因过度保护而挤压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公共符号的空间。本案最终将赔偿额从原告诉请的8万元酌定为7000元,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中的生动实践,为处理涉及通用词汇、姓氏、地名等弱显著性商标纠纷提供了重要参照:既要让商标权人获得与其努力相称的救济,也要防止将公有领域词汇变为私权藩篱。
案例四
商标近似但无混淆不构成侵权案
——广州艾某公司诉衡阳艾某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广州艾某公司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注册了“艾乐”商标。衡阳艾某威公司经营“艾乐威·青少儿感统体适能拳击馆”,突出使用“艾乐威”标识。一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双方均上诉。
【裁判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混淆可能性”是构成侵权的核心要件。虽然标识近似且服务类似,但结合原告未在体育健身领域及衡阳本地建立知名度、被告对字号有合理解释、无证据证明攀附故意或实际混淆等因素,认定相关公众不易产生误认。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二审精准把握了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摒弃了“重形式比对、轻实质混淆”的机械思维,确立了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地域影响、主观意图及实际混淆证据的审理思路。判决引导司法实践回归“市场混淆”这一本质要件,对纠正类案裁判倾向具有显著的示范价值。
案例五
地名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的司法认定案
——衡阳雨某公司诉衡阳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衡阳雨某公司系“
”“
”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于饮料类商品。衡阳飞某公司在桶装水推广页面及瓶身使用“雨母飞翔”标识。飞某公司辩称“雨母”系地名,属于正当使用。
【裁判结果】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飞某公司在商品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雨母飞翔”,弱化了产地说明功能,突出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其关于“雨母飞翔”系注册商标的抗辩,因该商标在矿泉水等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不能成立。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时间、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决飞某公司赔偿雨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000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地名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的司法审查标准。裁判指出,使用方式是否超越描述产地的必要范围、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审查关键。在赔偿认定上,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酌定赔偿数额,为同类地名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案例六
KTV经营者应主动履行版权付费义务案
——音集协诉衡阳某某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依法对海量音乐电视作品实施集体管理。衡阳某某酒店经营KTV服务,其点播系统收录了《倒带》《大城小爱》等涉案歌曲供消费者点播。2021年11月,音集协曾发函敦促签约缴费未果。2023年10月,音集协取证证实衡阳某某酒店播放33首涉案歌曲。一审中,衡阳某某酒店自认包厢总数为43间,一审法院据此按2.8元/间/天的标准,计算两年侵权期间损失,判决赔偿88892元。衡阳某某酒店不服,上诉称实际可用包厢仅17间。
【裁判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衡阳某某酒店在一审中已明确自认包厢数量为43间,其二审提交的单方制作证据无佐证,且与一审陈述矛盾。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包厢数为43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应主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合同并缴费。法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综合考量了KTV行业经营现状、侵权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2.8元/间/天的标准,既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经营者的实际承受能力,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发展之间的审慎平衡。
案例七
仿冒“中国石化”加油站标识被判赔偿案
——中石化衡阳分公司诉祁东县某加油站、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中石化系相关加油站“中国石化”图文服务商标的权利人。祁东县某加油站在其立柱广告、罩棚等位置突出使用与中石化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环形红底黑字标识。一审法院综合销售收入、行业利润等因素,判决赔偿9万元。中石化上诉主张应按侵权获利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89万元。
【裁判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权利人无法充分举证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一审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各项因素酌定赔偿9万元,属于合理裁量范围。因祁东县某加油站收到诉讼材料后已更换标识,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侵权情节严重至适用惩罚性赔偿,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标识“打擦边球”同样构成侵权。与其心存侥幸面临高额判赔,不如主动寻求品牌授权、规范经营。法院在确定赔偿时,既有力维护了知名品牌价值,又参考行业利润和经营实际审慎裁量,实现了保护力度与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合理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