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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2026-02-04 网络整理佚名1120
核心提示:(三)组建国家的社会契约推定(四)政治社会和自然状态的主要区别(五)主权者、主权的本质以及社会共同体与个体的关系(六)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七)主权者立法与圣哲拟订法律草案(

(三)组建国家的社会契约推定

(四)政治社会和自然状态的主要区别

(五)主权者、主权的本质以及社会共同体与个体的关系

(六)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七)主权者立法与圣哲拟订法律草案

(八)法的价值目标和法的分类

(九)政府的作用与政府形式

(十)防范政府篡夺主权

(十一)古罗马共和政治制度的成败得失

(十二) 论公民宗教

(一)研究主题:人们为什么受到约束?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是法学、政治学意义上人们的义务来源问题;反过来,它也是国家对公民(君主对臣民)施加约束的正当依据问题,或者说是国家权威的合法性问题。此时的卢梭在思考,什么情况下人既要受到国家约束限制,但同时又是自由的?

卢梭政府理论

(二)对既有的国家权力来源论的批判

1、批判君权源自父权说

卢梭认为,在原始社会的家庭中,父子之间是天然的自由、平等关系,父子的共同生活维系于自愿的约定,所以,其中不可能存在自然的父权,更不可能由这种不存在的父权演变为君权。

2、批判天生奴隶说

卢梭指出,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天生地是自由、平等的,其中并没有天生奴隶,也没有天生统治者,任何人都不能主张自己天然地有统治他人的权利。

3、批判暴力产生国家权力说

卢梭指出,武力、强力本身不是权利;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武力、强力获得统治的权利。反之,服从也不是因为义务,暴力不产生义务。

4、批判人民转让自由产生君主权力说

卢梭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他认为自由不仅是权利,更是一项义务。所以针对霍布斯的契约理论,个人不能转让自由,集体更不能。即使转让自己的自由,也无权处分后代人的自由。在被征服者与征服者之间,只存在被迫服从的关系,这本身也并不是契约。

(三)组建国家的社会契约推定

在说明由人民中产生君主之前,首先应当研究并说明使人民这一集合体得以形成的最初的约定。卢梭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形成这样的缔约条款:公意(共同意志)形成的同时,每个人的行为都接受着这种吸收和包含着每个人的意志的公意的指导和约束(受自己的意志指导和约束就是自由)。人们和政府的共同体就是国家,整体上的人民就是主权者。

在形成共同体之后,人们一方面以个人的身份活动,另一方面,又以主权者的一个成员的身份活动。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他只服从自己。作为个人,他要服从作为共同体整体的主权者。这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七章《论主权者》部分有所涉及。

卢梭政府理论

(四)政治社会和自然状态的主要区别

1、人们懂得了对人的行为作正义或不正义区分。

2、人们丧失了自然状态下的以个人力量为限度的、随心所欲的、天然的自由和对物的占有和享有,但获得了由社会共同意志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以及对物的所有权。即占有是武力强迫的结果,而所有权靠公意。

3、进入社会状态还使人的精神获得道德上的升华和进化,使人获得道德自由。同时也说明了真正的自由是受约束的自由。

总结: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

(五)主权者、主权的本质以及社会共同体与个体的关系

主权者通过社会契约组织起来的人民整体,卢梭给它定义为“主权者”。主权是不可转让且不可分割的。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有至上性,就因为体现为主权的公意总是注目于公共利益,永远公正,不会犯错。不过,卢梭认为,这种意义上的公意只有在人民充分了解情况、排除党派或利益集团的存在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形成,类似于现今的知情权。

(六)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二卷第四章)主题:政治共同体对其各个成员是否拥有无限的权力?

卢梭提出,尽管社会共同体作为主权者而享有主权,但并不等于说,社会共同体对社会成员个人拥有无限的权力。社会共同体不能要求个人转让或放弃与共同体集体利益无关的自由。社会共同体(国家)的权力界限应遵守三个限制条件:约定性、公意性和平等性。其中还涉及死刑问题,即君主有没有权利给公民处以死刑?

(七)主权者立法与圣哲拟订法律草案

卢梭认为,人民共同体的意志的表现就是立法。立法既是人民之间的约定,也是正义的体现。不过,现实中,人民受到判断力和洞察力的障碍,没有能力完成立法任务。所以,现实中人民的立法,需要立法者的帮助。卢梭所说的立法者并不享有立法权,其作用在于起草法律草案。从历史上看,立法者可以借助宗教权威来推行自己的法律草案,但前提是,其起草的法律草案必须真正是良好的。

卢梭政府理论

(八)法的价值目标和法的分类

卢梭认为,所有的立法都是追求两大主要价值目标:自由和平等。他强调,法律是以人为的力量去纠正人的自然本性。人的自然本性倾向于滥用权力,摧毁平等。而法律的倾向是力求维护平等,纠正的是人坏的自然本性,例如强者欺负弱者。他将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风尚、习俗和舆论。

(九)政府的作用与政府形式

卢梭把国家和政府严格区别开来。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是受人民委托、任命而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政府不是主权者,只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政府建构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政府能够进行管理,又要确保政府的管理符合主权者的意志。一般来说,政府的行政官(主要官员)人数是和其管理能力成反比的,但是和执行公意程度成正比。

根据政府行政官人数的多少,卢梭将政府形式划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卢梭认为,民主制和国君制各自都有突出的缺陷。因此,他较为赞成选举的贵族制。他进而认为,混合型的政府更好。

卢梭在修正孟德斯鸠的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没有一种政府的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对政府形式的好坏不可能作统一的回答,但对政府工作的好坏,却是可以有一个统一的评价衡量标准的。卢梭认为,在排除迁移因素影响的基础上,一个国家人口的增长就是政府管理工作良好的标志。

(十)防范政府篡夺主权

卢梭沿着孟德斯鸠的关于掌握权力者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的思想继续思考,认为政府所掌握的行政权力总是倾向于扩张自己的权力,反对主权者的意志。这就是政府的蜕化。他认为一个国家要保持良好的政治状况,公意要占统治地位,就需要人民直接投票。

(十一)古罗马共和政治制度的成败得失

从第四卷第四章以后,卢梭以古罗马共和时代政治制度为对象,分析其成败得失。卢梭分别讨论了古罗马的人民大会制度(包括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部族大会),保民官制度,独裁制度,监察官制度对人民权力行使的影响和作用。

(十二) 论公民宗教

在第四卷第八章,卢梭论述宗教在政治社会的作用、基督教的得失、以及公民社会对宗教应当采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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