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特定场合使用的具有相当政治严肃性的新闻发布形式。由此发布的新闻公报、声明和谈话,可以在报刊登载,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播发等。公报、声明、谈话,发表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经反复审定后选择恰当的媒体播发。如果发布的内容不是很重要,作为一种变通的形式也是日常使用的形式,可以通过向有关媒体提供新闻稿的方式进行发布。
(5)利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遇有热点新闻出现或是媒体需要确证某些新闻信息时,政府新闻办公室常常需要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来及时回复记者问询。其基本特点是:及时、简便、灵活、针对性强,需要反应快速。
当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热点、焦点新闻发生时,或者记者需要立即求证某些重要信息时,这种新闻发布方式用处很大。公开新闻发言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开通媒体与政府联系的“快速通道”,本身也是政府透明、开放的一种重要体现,对那些需要异地采访的外地或境外记者更是非常方便。但使用此种方式时一定要谨慎、注意方法。
电话采访一般不宜马上回复,应做好记录,经请示、研究后受权回复;应尽可能地有书面文稿。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都属于书面采访,可根据媒体的需要和可供发布的具体情况,提供书面采访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回复应注意时效,尽可能在媒体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6)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政府的重要文件、档案、报告和其他信息,上传新闻发布会的多媒体记录等,成为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基本特点是:传播成本低,即时发布、滚动发布,易于全面地为大众接受,有需要者可以随时搜寻并获取。
政府网站要力图构建起一个权威、丰富、便于查找的信息平台,把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同时,政府网站也要构建一个平等、交流、互动的信息平台,答复记者问询,了解民意、把握媒体动向。
在突发事件爆发时,政府如果能充分利用网络传播在时效性、广泛性和互动性上的特点,第一时间给出政府的态度和声明,就可以展现出政府主动沟通、积极应对的姿态,有效稳定民心,防止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2.选择发布时机。突发事件或者是重大突发新闻发布的时机要遵循时效性原则,越快越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一般要选择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有关部门要根据搜集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和公众舆论动向,对新闻发布的紧迫性和最佳时机进行研究分析,既要考虑尽快让公众知道真相又要考虑为搜集处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赢得宝贵时间;既要考虑时间上占得先机又要考虑媒体传播规律和效果。在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时,最主要的还是考虑如何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事件的信息和政府的态度传递出去,不能等到信息搜集全面后再对外发布。
在具体考虑一场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时间时,还要适当照顾各类媒体的发稿时限。如报纸的截稿时间、电视主打新闻节目的截稿时间,是否要配合电视直播做连线互动等等。如果预留的时间太短,记者可能只能提供简讯式的稿件,很难写出高质量的稿件。此外,还要考虑避免其他重大新闻“冲”掉所要发布的新闻,以免造成新闻“撞车”的情况;要尽量避开可以预见的“大”新闻,寻找合适发布时机。
3.确定发布地点。
(1)新闻发布厅。常规新闻发布会一般都在专用的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厅的布置相对固定,设备齐全,运作方便,在准备阶段可以节省很多精力。某些时候,如条件不具备,可以临时使用会议室做发布厅。会议室大小要符合预计出席发布会的记者人数。要事先充分考虑新闻发布基本设备的需要以及交通和停车等问题。
(2)现场发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一般在现场进行。现场发布极具新闻性,有极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突发事件发生时,记者往往蜂拥而至,事件现场发布可以造成强烈的临场感。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的地点选择,要尽可能地为记者采访和快速发稿提供便利;不一定要有较好的场地环境、完备的发布条件,这些条件只是根据发布的实际效果、实际需要确定的。从目前国内外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成功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新闻发布选择在了事发现场。例如,2003年路透社北京分社爆炸案中,由于突发事件尚在进行之中,媒体都集中在突发事件现场附近。当时如果到专门的新闻发布会场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不一定愿意离开更具有新闻性的事发现场。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选择在事发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既保证了发布的时效性,记者的关注度也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确定新闻发布人。《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些要求清楚地规定了突发事件中政府部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首先是要新闻发言人角色到位。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处置的成败,关系到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突发事件处置中,从事件的现场管理,到新闻滚动发布、解答公众疑问、回应负面报道,各级政府的新闻发言人都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他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发出的是政府的声音,是政府与媒体、公众沟通的桥梁。具体来说,新闻发言人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承担了信息把关人、议程设置者、公众舆论领袖、政府形象公关等多种角色。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必须指定专门人员来担任。
新闻发布人可以是政府新闻发言人,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还可以是负责处置工作的核心成员。由于突发事件事前准备时间短,而媒体关注度高,对发言人的现场应变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一般不选择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比较了解而没有丰富媒体应对经验的人员来承担这项工作。对一些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突发事件,发言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出席发布会,并由他们来回答记者提出的专业性问题。没有新闻发布工作任务权限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对擅自对外发布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新闻发布人要有权威性,权威性与发言人对所发布新闻事实的参与度相关;参与度越高,权威性越高。同时,也要考虑新闻发布人的政治素质、新闻素养、语言与知识素养、气质外形等条件。
新闻发布人最多不超过3人。考虑到发布主题涉及面比较广,某些部门要求多人参与,各自负责属于自己方面的问题,而事实上这样的效果并不好。新闻发布台上人数要少,要避免把一些没有发布任务的领导安排陪坐,不要形成传统会议中的主席台模式。会议主席台式的落座方式造成一种政府办公会议式的严肃气氛,不利于场内交流气氛的形成。新闻发布人要尽量全面熟悉情况,原则上只安排1位新闻发布人。特殊情况可以安排2~3人,最多不超过3人(一人为主,其他人做补充回答)。
5.把关发布内容。新闻发布会要确定发布的新闻主题,所要发布的新闻主题要切合“政府要说的、媒体关注的、公众关心的”3点要求。如果发布的主题不符合这3点,发布会的吸引力就会减弱,传播面就会变窄,效果就可能不会好。
说什么、怎么说,是新闻发布会成败的关键,在召开发布会前必须进行精心准备,对将要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一方面要将在发布会上提供给媒体的信息加以汇集和梳理,准备好相应的书面文稿和音像资料;另一方面,要分析记者可能会关注的各种问题,准备好答复口径。有条件的话,发言人在会前要与相关人员统一发布口径。发布内容要遵循“快讲事实、慎讲原因”的原则,多说已经查清的基本事实,不说还没有经过权威论证的结论。新闻发布会上所发布的内容,关键是要包含突发事件的核心信息和公众关注的内容。有时发布会上提供了很多内容,虽然篇幅很长,但都只是一些背景资料或者无关紧要的内容,并不能算是有效发布。有时在信息发布中,为了达到一定的量而在发布内容中出现本不应该发布的内容,结果是适得其反。如果发布的信息是核心信息,仅仅是几句话或几个数字,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发布效果。
6.确定发布受众。
(1)按主题选定核心受众群。政府新闻发布的对象是广大公众,每个主题必然有其特定的核心受众群。新闻发布要考虑受众的情况,根据内容确定传播目的和范围。
(2)根据目的选择不同媒体。根据新闻发布的目的,可以选择覆盖不同地区和人群的媒体。
(3)向中外有资格的媒体开放。目前,我国的发展受世界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新闻发布会除有特殊安排外,应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
我国的媒体数量众多,媒体的覆盖范围、受众数量、影响力有很大差别。如此众多的媒体,不可能在召开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时全部通知到。从政府的角度看,有针对性地选择媒体传播信息更加经济、有效。从媒体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媒体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感兴趣的程度不同。因此,在选择信息发布对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发布效果和公众的需求,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程度和范围,来确定参加发布会媒体的范围及具体名单。地方性事件,可以重点选择地区的主流媒体和都市类媒体发布信息;在全国有影响的事件,可以邀请中央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参加发布会;涉外事件,可以重点选择主流媒体和外宣媒体发布信息。
三、应急发布的传播控制

应急发布的传播控制主要通过合理提供信源去实现,其基本原则可以简要概括为“三疏三明”,即疏通、疏缓、疏导;明了、明确、明白。疏通就是要建立权威信息通道,不给谣言以传播机会和空间;疏缓则是通过合理的信息变量,避免媒体片面放大和炒作;疏导就是让公众在了解政府态度的基础上理解政府的处置工作。同时,还要让公众明了处理结果,明确政府对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明白社会正常的秩序状况,形成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舆论氛围。
信息的公开发布,仅仅解决了说什么。什么时候报、怎么报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媒体具体协商中解决。这对危机的处理来说非常重要。不同的报道内容、不同的报道形式,就有不同的效果。因此,在向媒体发布消息之前,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必须明确:什么时候报,哪些内容重点报道、哪些内容一般报道、哪些内容不能报道,哪些内容可以先报道、哪些内容缓一步报道,标题及版面、时段安排的建议意见等等,在内部形成高度一致。在明确这些事项后,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就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要向媒体提出明确要求。在首次新闻发布时,就必须积极争取媒体记者的配合、支持和理解,要求新闻工作者应本着新闻工作的行为准则。在没有搞清事情真相之前不要主观猜测、以偏概全,做到“帮忙而不添乱”。可以通过发书面信函、电话询问、上门交换意见等形式,告诉媒体发生了什么、建议怎么做。
(一)报道角度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会站在各种不同的角度,新闻价值、社会价值、宣传价值侧重点各不相同,有些报道不一定是站在政府和公众的立场上。如果新闻价值的追求超出了社会价值的要求,就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对政府处置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破坏作用。由于媒体的性质不同(如报纸有党报和都市报之分、电视有新闻频道和娱乐频道),特别是对重大突发事件而言,报道角度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我们要尽量向媒体说明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处置工作遇到的困难,目前还受到哪些因素的干扰,为什么希望媒体从特定的角度进行报道。在取得媒体的支持下,报道导向更加容易把握。
(二)报道口径
由于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往往很快,有些情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难以准确地判断。此时媒体往往会从不同的消息来源获知信息,政府只能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作出基本的判断。媒体报道时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如果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口径不一致则会引起公众认知和情绪上的混乱。因此,政府有必要在报道口径上对媒体提出要求,尽量在发展变化的事实中确定一个可供报道的口径给媒体,让媒体按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报道。
(三)报道尺度
突发事件具有敏感性,媒体报道中的尺度把握是一个重要问题。媒体既要报道突发事件,又不能作过度地渲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做到“冷中有热,热中有稳”,“火候”掌握得当。哪些细节可以报道、哪些细节只能让媒体知道,政府必须对这些内容加以明确,防止媒体报道不宜公开的细节引起社会混乱。有些内容,政府可以在发布消息时透露给媒体,但这些内容仅仅是作为政府与媒体沟通之用,并不适宜公开发布。
(四)报道形式
稿件采用专版、整版还是单篇,是用简短的消息、深度采访、特稿还是组合式报道,是否配发图片等等,不同的报道形式,不同的编辑语言,会对受众认知突发事件产生不同的影响。报道内容占据头版的大量篇幅、黄金时段的节目,会引起受众的高度重视。因为公众对媒体的价值选择有一种认同感,对新闻重要性的认识受到媒体议程设置作用的影响。媒体将突发事件的报道放在很次要的位置,或者用一句话简讯来进行报道,公众不会高度重视。
(五)后续报道。
由于突发事件的影响力可能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地产生作用,媒体连续不断地跟进报道,会让这些报道在受众心目中产生叠加效应。是否跟进报道、在什么时间报道、以什么样的密集度报道,新闻处置小组要提出建议和意见。虽然最终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做连续报道决定权在媒体,政府不能对媒体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应该对媒体的报道进行有意识的引导。
四、不间断发布最新信息
政府最初发布的基本信息,不一定是全面的。随着事件的发展,政府要及时通报最新情况;对过去由于情况不清晰而发布的不准确、不全面的信息进行纠正和补充,把事故处理的最新情况向公众广而告之,保持政府部门信息最权威发布者的地位。这一阶段的新闻发布不仅可以通报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还可通过对突发事件的解释与评论影响公众的观念,加强政府自身的话语影响力。正确的新闻发布活动能够表明政府在突发性事件中所持有的立场,将单纯的政府意见转化为多数人的社会行动,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号召力和解决突发事件的公众凝聚力。
新闻发布成为政府和公共舆论互动的桥梁。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需要政府和公众意见的不断磨合,新闻发布构筑了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平台。一方面向公众传达了政府的决策;另一方面使得民情上达,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政府与公众双向沟通的舆论渠道,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随时发布突发事件动态信息
突发事件进展的动态信息,可以帮助公众进一步认清形势,调整决策和行动。在政府有了进一步的信息后,要继续向社会发布。一方面帮助公众了解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对前期信息发布中存在的瑕疵和媒体报道中的不实之处进行更正。
(二)及时发布政府的应对举措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是否有效控制了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是考验和显示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展示自己形象的大好机会,也是公众关心的重要内容。
(三)调动社会积极参与应对
由于突发事件的性质不同,需要公众参与的程度也不同。有些突发事件(如一般交通事故),政府依靠自己的应急系统完全可以应对,不需要公众积极参与;有些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情况下,通过舆论传播的方式,影响、调动、组织、动员大众及其他社会资源参与和行动的过程。2008年初,中国南方几十年罕见的雪灾,受灾群体涉及多个省份,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经济损失重,政府有限的救助力量难以应对大范围的灾情,必须紧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活动。事实上,此次雪灾后期的处置工作中,政府正是通过媒体持续不断的宣传、解释,最终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共同应对,才使得灾害的损失没有进一步扩大。
(四)事故解决后的最终发布

现在很多地方,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开始有了新闻发布意识,重视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过新闻发布来引导公众舆论。但这种新闻发布的意识往往局限于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是为了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突发事件本身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事实上,在事故妥善解决后,仍然需要借助新闻发布的方式来推动政府工作的开展。因为事件已经结束,政府往往会从紧张状态中松懈下来,但公众的关注不会就此停止,有关突发事件的原因、责任追究等情况仍在处置过程当中,公众仍然会想要了解相关的信息。对于政府来说,此时也是重新树立政府威信和形象的良好时机。
事件结束后的信息发布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通报事件的整体情况。很多突发事件,并非事件结束了就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了。因为在整个事件的处置中,政府清楚全部情况,公众知道的是片面的消息。在解决处理完突发事件后,政府应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向公众说明事件发生的原由、过程及事件处理过程中各个环节中的细节问题和事件最后解决的情况。
2.勘正有关的错误信息。在事件处置结束后,政府可以在对事件进行总结回顾性发布时,对前期的错误信息进行说明,以正视听。
3.公众需要吸取的教训。在事件结束后,政府可以选择合适的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参与处置工作的主要官员和有关专家接受采访,总结经验教训。
4.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虽然对事件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置,但是不注意将处置结果向公众和媒体进行通报,导致公众误解政府没有对责任人进行公正的处罚。政府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应及时让公众知晓工作的内容。
五、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公众最愿意接受的还是来自主流媒体的权威声音。作为政府,要主动发挥其政治影响力和权威信源的主导作用,在沟通中以遵循新闻规律为前提,在服务媒体采访报道的基础上,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既不能以规范信息发布为由行封锁信息之实,造成媒体的集体失语;也不能放任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和不负责任的评论,造成谣言传播和舆论误导,加剧已经存在的危机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向新闻媒体表明自身立场、观点和传播诉求,激发媒体的社会责任感。我国的主流媒体,通常是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和代言机构,发布的信息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主流媒体的地位不仅取决于其传播主体的官方性质,更取决于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以及内容的时效性、公信力。公众长期养成的信息接收习惯,通过主流媒体来满足信息需求,解除心中的疑惑。事实证明,一旦主流媒体能准确及时地提供真实的权威新闻信息,公众就会减少通过其他方式搜集信息的行为,各种谣言和“小道消息”自然会消失。政府如果采用“不报”或“瞒报”的做法,则首先会影响到主流媒体的信息发布,使主流媒体在舆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大大减小舆论引导的有效性和影响力,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正确引导舆论,政府必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增强其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的权威性。
(一)通过主流媒体发布信息
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中,政府要通过尽可能多的媒体将信息发布出去,确保不同层次、类型的媒体将政府的声音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但是在面对一些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或者没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条件时,政府应该在第一时间以授权发布等方式通过主流媒体发布信息,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增强主流媒体的公信力。
(二)支持主流媒体记者采访
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如事发现场管理的要求、主管单位接待记者采访能力有限等),政府主管部门要优先允许或指定主流媒体的记者参与事件处置的全过程,为记者的采访提供便利。提供记者所需要的各种信息,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接受采访、解答问题,让主流媒体成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的同时,借助权威、全面的报道,逐步培养公众的信息选择习惯,成为公众接受信息的首选渠道。
(三)简化主流媒体审稿程序
以往对主流媒体有关突发事件和其他敏感问题的报道,往往审稿手续繁琐,从记者到编辑、主编、宣传部门、主要领导,一级一级的稿件审核,延误媒体的发稿时间,不能满足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的需要。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政府主管部门对主流媒体的发稿应该逐步简化审稿程序,明确新闻稿的审定权限,让媒体负责人对媒体的报道承担责任。
六、适时组织专家引导
突发事件中,受众信息的需求是多层次、多侧面的,不仅需要一般的事件信息,更需要有较强解释性、指导性的深度信息。目前,国内突发事件发生后,关于事件本身的报道并不缺乏,缺少的是预测、分析、指导性的有深度的新闻,缺乏的是“思考”的声音,人们被淹没在大量低层次和重复信息造成的信息冗余状态中。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新闻发布的同时,还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公众和媒体的报道进行引导。
(一)组织专门的应急专家队伍
政府应急部门应该逐步建立各类危机处理的专家库和相对固定的专家组:既要包括卫生、交通、公安等突发事件各个领域的专家,也要包括传播、公关、心理、社会等各个学科的学者。日常工作中,政府在应急机制体制建立等方面征求专家对突发事件的预警、评估及信息发布方式的意见;同时,邀请专家参加应急演练,加强专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处置能力。对于非新闻传播领域的专家,政府要重视对他们的媒体素养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应对媒体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二)通过专家发布评论和指导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公众需要权威的声音来告知他们事件的状态,指导人们应对。政府在处理事件方面是权威部门;但在具体事件处理中,专家才是真正的权威,在向公众说明情况、分析原因背景时更具权威性。在“非典”事件中,中科院院士钟南山的名字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几乎成为人类与病毒作英勇斗争的象征,这就体现出专家的重大影响力。
(三)围绕专家意见开展报道
媒体在选择报道什么内容上有很大的自主权,专家的意见很多时候不能进入媒体的报道视野;而且,媒体并不具有能力去判断哪些专家意见是正确的,是应该向公众传播的。因此,政府应该成为专家与媒体之间的桥梁,协调专家在媒体上发表权威的意见,帮助媒体鉴别、筛选有价值的专业信息,更好地引导公众在突发事件面前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

3、互联网及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管理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传播结构。信息单向流动变成了双向沟通,公众由受众变成了传播者,他们不再满足于充当看客,而是积极参与到信息的传播中来(由“信息阅读者”变为“信息发布者”,由“信息消费者”成为“信息创造者”)。网络也从最初的信息传播工具发展成为传播内容的原发地,成为信息聚合与传播的集散地。与传统纸质、电子媒体相比,网络因其全时、无界、互动的特点,在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社会事件中,成为社会舆论演变的主导力量,逐步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传媒的“轴心”。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会在第一时间上网,将自己的见闻以文字、图片或音像的形式发布出来。2005年7月,英国伦敦地铁爆炸,最先将这一爆炸事件传播开来的正是互联网。而公众在遇到突发事件想最快了解有关信息时,也会将网络作为首选。
一、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挑战
网络传播的开放性使得公众获得了空前的自主和自由,也极大地促进了公众对突发事件网络传播的参与和关注。从“华南虎事件”开始,舆论工作者真切地感受到网络的强大。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网络已成为民意表达和诉求的主要媒介,成长为一个新的不可忽视的舆论场。国内一系列重大事件(如广州的“孙志刚案”、哈尔滨的“宝马撞人案”、湖南湘潭的“黄静案”、云南的“躲猫猫案”等),都是因为网络传播导致事件在极短的时间里效应被无限放大。网络传播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政治生活方式,为社会提供了虚拟的政治民主空间,实现了大众在网上的广泛政治参与。网络中的政治生活变得平等,公民可以平等地获取和交流意见、信息。政府官员在网络政治生活中不再处于强势地位,相对于无数的网民来说,他们是被监督的对象。如果在突发事件中不能及时正确地做出应对,强势的政府甚至会成为“弱势群体”。
我国网络的人口迅速增长,致使网络新闻传播规模急剧扩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1296万)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一;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较2008年底增长13.4%,半年增长了4000万;宽带网民规模达到了3.2亿,占总网民数的94.3%,较2008年底上升了3?7个百分点。与网民规模持续增长相对应的,是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稳步提升,达到25.5%,保持平稳上升的态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55亿,半年内增长了32.1%。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党和政府的新闻管理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相对而言,网络媒体与大众距离更近,由于其工作方式和技术手段的原因,它们的范围更加广泛、隐蔽性更强、杀伤力更大、信息根除难度大。虽然公信力不及传统媒体,但受体较为集中,其内部体制、利益十分复杂。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参与人员海量、信息海量、形态多样;传播迅速及时;传播方式易于复制、便于检索、超文本链接、自由、交流互动、“一人一媒体”、全球传播等特点,使得控制网络传播的任何企图都无法实现。政府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对网络进行指令式的管理;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政府对信息的完全封堵不再可能。无论是发生在地球哪个角落的事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最快地向全球传播有关信息,这就对政府的危机新闻处置提出了新的挑战。及时监控网络舆情,已经成为政府了解突发事件社情民意,把握舆情导向,对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响应和处理的重要先决条件。
二、突发事件的网络管理
毋庸置疑的是,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尽管网络舆论并不一定代表民意,但因为传统媒体的全面介入,网络事件已不只停留在虚拟世界,而是深刻影响到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之中。对此,政府要做的工作有哪些呢?
(一)搜集网络舆情
突发事件的发生没有规律可循,有关部门虽然可以根据种种先兆,对突发事件作出预警,但政府无从知晓突发事件确切的发生时间。而网络信息传播是没有固定时间的。网民在任意时间、任何地点上网,都可以用BBS、博客和其他自己喜欢的方式发布新闻,包括突发事件的最新消息。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网络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采用全天实时搜集的方式来加以关注。因为在舆论形成的初始阶段,社会公众是通过关注事件信息、传播事件信息来发表就事论事的情绪和意见,共同的意见倾向性一时还未形成,此时的舆论形态还只是信息形态。如果此时政府反应迅速,冷静、理智、客观地向公众尽快提供全面确切的信息,可以比较容易消除公众的片面和不确定性认识,以及由此带来的紧张情绪和过激态度。
(二)多种渠道整合
突发事件的变化因素多,内部关系较为复杂,发展趋势难以预测,相关信息纷繁复杂。巨大的信息量使单一政府的网络监控者很难从容地对所有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甄别,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可能被遗漏或忽视而对决策产生误导,这就给政府部门的信息判断和决策增加了难度。因此,在突发事件出现时,不同部门和领域的网络监控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形成完善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有效地对舆情信息汇集和分析,确保尽可能多地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从“躲猫猫”事件的报道可以看出:其一,对网络舆情的不重视抑或不敏感,直接导致了传统媒体的“耳不聪,目不明”;其二,既然网络已经成了热点,传统媒体的任何观望都将丧失最好的报道时机。这是新闻传播的规律使然。对传统媒体而言,既不能为网络的偏激所引导,又要推动事件向有利方面演化,还应规避可能的报道风险。
对突发事件舆情信息的监测与分析,必须要浏览和查找海量的网络信息,包括网络新闻报道、相关评论、网络论坛等等。然后,从这些信息中提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舆情信息,分析突发事件舆情信息的时间与空间分布情况,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做正确的舆论方向引导。如果不能及时准确获得最新信息并加以判断处理,极有可能错失引导舆论的最佳时机。人工检索信息存在着很多盲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舆情监测和舆情分析有必要通过与之相匹配的科技手段来进行。互联网舆情监控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也是近年网络技术研究的热点。涉及互联网、自然语言处理、文本智能等多项技术,目前部分研究成果已经应用于实践。舆情监控系统通过对热点问题和重点领域比较集中的网站信息(如网页、论坛、BBS等),进行24小时监控,随时采集最新的消息和意见,对采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初步的处理,可以减少网监人员采集和处理信息的工作量。
(三)综合分析舆情
对于搜集到的网络舆情,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主要侧重以下3个方面:
1.事件信息真伪。突发事件很容易形成社会舆论焦点和热点。网民可以根据自己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理解,通过网络论坛等渠道发表见解、交流看法。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和言论,也经常会出现不真实和不客观的现象,网络舆情监控中要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2.网民舆情向背。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容易把握舆论导向;如果政府不主动出面发布信息,互联网上的舆论可能会出现复杂局面,网民的情绪容易非理性化。
3.网络信息汇总。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汇总各单位搜集的网络舆情,对网络舆情进行分类整理,针对各部门的情况提供舆情分析报告,及时向各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各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获得和本部门有关的最新网络舆情并对其进行研判,最后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应对。
(四)先简要信息,后详细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情况不明朗、信息不完整时,极易导致人们主观猜测与种种传闻。信息发布与媒体管理的职能是:恰当地选择传播渠道,尽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发布有关信息。即使在危机发生初期不能确切、全面地掌握情况,也应及时、客观地发布已掌握的信息。这样做,一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减少流言和谣言传播及其负面影响,避免出现不利的舆论导向。及时的信息发布和有效的媒体管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危机处理中争取到广泛的理解、合作与支持。因此,要尽快将政府所知道的信息通过网络发布出去,不要因为等待搜集完整信息而错失发布时机。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集文字、图片、视音频等传统媒体优于一身,加上其独有的越来越强大的即时双向互动功能,体现在网络舆论上,“眼球效应”和“口水效应”尤为突出。另外,由于网民的“从众心理”,许多言论在一个很短时间内会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在不当言论和负面舆论“先发制人”的情况下,有正义感网民的声音往往会被淹没,正面引导舆论相对显得苍白无力。
(五)先主流发布,后全面覆盖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媒体在公众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同,往往一些主流新闻网站成为公众了解信息的首选。在地方政府暂时不具备向国内所有有影响的网站发布消息的条件时,可以先选择1~2家平时保持较多联系的全国新闻网站和地方政府网、地方主流媒体网站将消息先行发布出去,在时效性上占得先机。国内、国外门户网站都有24小时即时扫描搜索的软件,一旦在网上搜索到有新闻价值的突发事件的消息(如出现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等关键词),就会将相关新闻抓到自己的网页上来。选择全国新闻网站发布消息,可以达到2个目的:①通过全国新闻网站,尽快让公众知道有关这一事件的信息;②引起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和媒体的注意。选择地方政府网、地方主流新闻媒体的网站发布消息,也可以达到3个目的:①以此作为主流权威的信息发布渠道,传递出政府的声音;②在这些网站上发布的新闻可以注明无条件提供所有媒体转载,扩大政府声音的传播渠道;③在新闻最后加上链接,提供地方政府负责接受采访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为以后以接受采访的方式传播政府主流意见打下基础。

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网站将信息发布后,政府还可以根据事件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向更多的媒体发布消息。此时,重点要根据网上监控情况,选择对事件报道存在不真实内容的网站,有针对性地发布新闻稿件。特别是一些网民聚集、发帖和讨论比较活跃的论坛,要将政府的新闻发布稿件尽快发布上去。
4、妥善处理新闻失实
失实新闻,是指具有新闻事实根据但没有全面、正确、恰当报道新闻事实而形成的新闻。新闻报道中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现象如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添枝加叶、层层拔高,隐瞒事实、制造假象,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牵强附会、因果不符等等。这里要区分的是“假新闻”。假新闻是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源的“新闻”,即假新闻依据的“新闻事实”是想象、臆造、捏造的产物,是通过想象思维虚构的“事实”。其根本特性是新闻事实源的虚假性。假新闻比较好识别,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置。关于失实新闻的处理要复杂得多。作为政府,要主动发挥其政治影响力和权威信源的主导作用,在沟通中以遵循新闻规律为前提,在服务媒体采访报道的基础上,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既不能以规范信息发布为由行封锁信息之实,造成媒体的集体失语;也不能放任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和不负责任的评论,造成谣言传播和舆论误导;加剧已经存在的危机影响,危害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向新闻媒体表明自身立场、观点和传播诉求,激发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并通过强化媒体管理和自律,使媒体发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冷静地对待媒体的失实报道,传播真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为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具体有4个方面的工作。
一、查明新闻失实的原因和形式
(一)新闻失实的原因
在现实社会中,新闻传播媒介都是由人组成的传播机构控制,具有主观性。主观意识在理论上是可以完全真实地反映客观的,但并不都能准确反映客观存在,因此出现新闻失实。从新闻失实的定义不难看出,新闻失实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根据主观原因造成的新闻失实在程度上的不同,可以分为客观性故意失实和主观性故意失实。
1.客观性故意失实。所谓客观性故意失实是指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需要新闻报道失实,以期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体制性新闻失实。体制性新闻失实是指因某种价值观对新闻报道发生的新闻失实。新闻传播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中进行,其真实性必定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尤其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传播机构作为政府的喉舌,必须要为政治服务。当客观事实与政治相冲突时,新闻媒介或工作者必须对事实进行再加工,从而导致新闻失实。最为代表的就是我国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几乎所有的媒介都成为政治工具,假话、大话、空话、套话充斥着新闻媒介,造成新闻严重失实。
(2)经济性新闻失实。经济性新闻失实是指由于金钱等经济利益对新闻报道造成的新闻失实。经过体制改革,新闻单位必须自负盈亏。为了追求市场卖点,获得较高利润,新闻媒介不惜将新闻失实报道,以迎合受众。随着我国报业不断走向市场化,片面追求轰动效益和市场卖点的媒介增多,新闻失实现象更加值得重视。
2.主观性故意失实。所谓主观性故意失实,是指新闻报道者完全出于个人原因故意造成新闻失实,以期获得个人利益。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动机不纯造成新闻失实。这类新闻失实是指新闻报道者出于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造成新闻失实的现象。如新闻工作者迫于压力或者诱惑写“昧心稿”;新闻工作者为了赚钱或获得轰动效益,对新闻事件肆意夸大、添油加醋等等。
(2)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问题造成的新闻失实。这类新闻失实是指新闻工作者工作态度不端正、作风懒散而导致新闻失实。如新闻工作者采访不深入、对于数据记录不清、不全面了解新闻事实就敷衍写成新闻报道。
客观原因造成的新闻失实,是指新闻报道者并无故意造成失实报道的原因,而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影响未能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如实作出报道所导致的新闻失实。
(二)新闻失实的形式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新闻失实现象主要表现为显性失实和隐性失实。
1.新闻显性失实。所谓新闻显性失实是指显而易见的新闻失实现象。这类现象在新闻报道中所见不多,明显的新闻失实现象会严重影响媒介的社会信誉度,损害媒介的形象。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显性新闻失实,在今天的一些媒介上是很少能看见的。而在一些市场化的地摊小报上,倒是有一些故意哗众取宠的失实之作。
2.新闻隐性失实。所谓新闻隐性失实是指传媒刊播新闻信息时出现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失实。这种失实(或隐伏得比较深),是深层次的失实(或出现在隐微处),不易识别,故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其主要表现如下:
(1)主次混淆,以偏概全。新闻报道中,常常把局部真实和整体真实、眼前真实和长远真实混为一谈。
(2)偏听偏信,猎奇传讹。这是新闻的隐性失实中最常见的现象,特别是在成绩报道、经验报道中,更容易出现整体或局部失实。
(3)添枝加叶,人为拔高。在对一些经验做法、先进人物等报道中,却常常是抓住只言片语,任意添枝加叶,将事实人为拔高。有的记者在写这方面的报道时,有一个思维定势:不把先进人物写成完美无缺,就不足以展现其先进事迹。于是,经过记者的妙笔生花,一个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典型,就跃然出现在媒体上。
(4)报道失衡。长期以来,媒体的报道都是站在政府、行业的立场上,而对百姓的一些正当要求无端指责。同时,对于一些与群众相关的政策法规,不能进行人性化解释,不能从群众角度解释。这是造成群众对报纸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也是媒体的报道不能很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根源之一。
(5)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在一篇新闻稿件中,时间、地点、人物、数字乃至引用的群众语言等新闻基本要素,必须完全真实。但有些记者出于种种目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杜撰。
二、适时进行正面宣传,迅速进行修复处理

在传统的宣传体制下,突发事件或其他重要新闻事件的报道,政府是通过行政体制管理媒体,指导媒体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而在今天的传播环境里,特别是身处网络时代,政府扮演更多的是信息提供者。即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信息的方式来有效地影响和引导媒体与国内外舆论,为国内外舆论设置议程。
出现失实报道后,政府新闻议程设置主要集中在2个方面:一是通过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将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政府主导的轨道上来;二是通过对其他重要事件的新闻发布,淡化公众对突发事件的关注度,从而减小因为失实报道而形成的对政府形象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媒体和政府站的角度不同,对事件的认识也会不完全一致。媒体的报道如果出现失实,政府要了解为什么会出现失实,主动与媒体沟通,开展修复工作,挽回失实报道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查明失实的细节
我国对媒体的采编行为实行的是事后追惩的方法。除重大政治新闻外,对于媒体的报道,政府一般事先不进行审查。事后如果发现有失实或恶意歪曲、诽谤等问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般情况下,由于行业自律的要求,媒体会认真把关自己的报道。报道中出现失实,除极个别情况外,也不会是所有事实细节都失实,而只可能是其中某些事实或细节失实。因此,当媒体有关突发事件的报道出现失实后,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了解报道中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哪些内容是属实的,哪些内容是不真实的。同时还要分析失实的内容中,哪些是因为记者采访条件不充分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哪些是记者主观上为了炒作而故意造成的。充分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与媒体进行沟通做好准备。
(二)积极与媒体沟通
调查掌握媒体有关突发事件失实报道的情况后,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媒体沟通,讲清事件真相,指出媒体报道的错误,要求媒体停止下一步炒作的行为。这种沟通,一定要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媒体报道是以真实为生存的基础,如果报道失实,媒体的名誉和公信力会大打折扣。因此,政府与媒体进行沟通的焦点在于事实是否真实与准确。只有让媒体认识并接受报道中存在失实,才有进一步进行沟通的可能。
与媒体的沟通可以多种渠道同时开展:
1.宣传主管部门与媒体进行沟通,表明对媒体报道的意见和态度。
2.事件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与媒体进行沟通,说明有关事件的情况和政府部门所做的工作,解释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3.与发稿记者进行沟通,澄清报道中不准确的内容,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数据等细节。
(三)制定修复方案
需要政府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大都具有损害性和破坏性,应急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负面性。对于应急发布中存在的负面性内容,既要坦诚面对,不加掩饰;又要准确表达,不随意推断。对于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如果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可以通过媒体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社会损害的扩大,充分体现政府在处置工作中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面对公众问责,只是涉及政府在事件的发生,防范和监管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隐瞒事态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或是存在的潜在危害,那么政府不但不能减轻自身的压力和责任,反而扩大了失责范围,将媒体与公众的所有问责诉求聚焦于政府,使政府形象受到更大的损害,也造成应急处置工作本身的被动和不利。面对负面性的报道,政府要及时制定修复方案,并通过恰当的信息组织和表达予以体现,将有损于政府形象的负面信息公开的同时,充分表达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的信息内容和政府官员的务实之举,赢得媒体和公众的认同与谅解,以修复受损的政府形象。
应急发布的修复性主要是通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对相关事态加以科学处置予以体现,不能对事发和处置信息进行截留、淡化,甚至隐瞒、掩饰。需要各有关方面从大局出发而不是从各自利益出发提供大量准确信息,以信息服务媒体报道,在服务报道中引导舆论,在处置过程中再树政府以人为本、认真履责、务实高效的形象。
三、严肃宣传纪律
针对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出现不实情况并对事件处置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法律和相关新闻宣传纪律,对违纪新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与责任是相伴的,法律赋予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权利。媒体可以不受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约束和干涉,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报道事件进展状况。在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时候,可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政府部门的工作。而当媒体和记者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于媒体或记者个人因失实报道遭受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政府应该通过适当的传播途径向社会公布,尤其是要向其他媒体进行通报。
(三)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教育
对于新闻从业人员,一是要开展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让编辑、记者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求,从他人受到处理的案件中汲取教训。二是要开展专业知识和素养的培训。政府要有意识地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和报道素养的培训,力争今后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个领域,都由专业记者来参与突发事件的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