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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本科(编辑修改稿)

   2026-02-18 网络整理佚名980
核心提示:【文章内容简介】研究,而应该放在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从体制性风险的角度去梳理和研究,因而有必要专门研究不良贷款形成体制性原因。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文章内容简介】研究,而应该放在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从体制性风险的角度去梳理和研究,因而有必要专门研究不良贷款形成体制性原因。 (六)经济周期的影响 商业银行经济周期的影响 经济周期是造成信贷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实际情况表明 .我国经济发展己呈现一定的周期性 ,并且正在经受着国内外各种经济浪潮的冲击。 实际情况表明 .我国经济发展己呈现一定的周期性,并且正在经受着国内外各种经济浪潮的冲击。经济周期波动与银行信贷是互为反馈的过程;银行信贷是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手段。经济周期波动影响信贷经营战略目标。 (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法律原因 银行贷款及其利息收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威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实行税后还贷;同时还规定,企业停产整顿期间,银行应当准许其逾期支付贷款利息;另外,还规定,惬意可以自7 己决定兼并其他企业,银行对被兼并企 业的原欠其他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这些规定,使得银行贷款利息的回收,更加困难。税后还贷,使得贷款的偿还还受到直接的威胁,有的企业,甚至可以交纳税款为名,逃避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的延迟或减免的规定,使得企业降低了对利息的偿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企业故意拖欠银行贷款利息,甚至贷款本金提供可借之借口。 当企业解散、分立、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时,没有规定银行参加 我国法律条文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商业银行贷款债权处于不利 地位。每当企业解散、分立、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时,没有规定银行参加。这样的规定,使得在企业解散分立、被撤销、被兼并或被宣告破产时,银行不能参加清算或企业债权的划分,使得银行在保护贷款债权方面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导致银行贷款的偿还蒙受极大风险。 银行对贷款的回收没有强制力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规定,借款人必须按期归还贷款,若不归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承当什么样的责任,由谁来负责执行并监督借款人承担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来抵还贷款。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由此可见,法律没有赋予银行强行收回贷款的权利,银行无法强行收回其已经面临危机的贷款。 法律规定的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对银行贷款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一般而言,破产企业清算后资产,扣除上述规定的各项费用之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资金已所剩无几。况且,某些破产公司,还利用这些清偿顺序的规定,人为高估前几项费用,故意悬空银行债务。这些规定,是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根源。 有关担保贷款的法律,对贷款的保证不够严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他余额部分。这一规定, 对抵押贷款的保证不够。《担保法》还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消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的具体比率,能否足值赔偿等。这有可能造成8 银行因抵押物灭失而遭受损失。按抵押物价值的比率来确定抵押贷款的额度,以减少银行贷款损失。 (八)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体制性原因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体制性原因分析 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为国家,各级政府作为所有者的代表。但是政府行为目标是多元化,形成政府行政干预银行的经营行为,从来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政府干预是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 企业和国有银行都归国家所有,最终责 任人是各级政府,产权关系不明晰造成国企贷款软约束,银行关系带来的“硬负债”与“软资产”之间的失衡,加剧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 转轨经济的主要特征及其在金融层面的体现 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体制性原因转轨经济的在金融层面体现在传统计划经济制下引入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形成了转轨时期我国特有的双重制度结构。在渐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制度结构的变革具有的不同特征往往容易引起制度结构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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