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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甄别与处理

   2026-01-17 网络整理佚名1020
核心提示: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甄别与处理,需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结合主观恶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三重要件,在保障公民合法诉权与维护司法秩序之间实现平衡。

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甄别与处理,需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结合主观恶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三重要件,在保障公民合法诉权与维护司法秩序之间实现平衡。以下从法律依据、甄别标准、常见情形、处理机制及司法实践边界展开分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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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的规制以“保障诉权”为前提,以“禁止权利滥用”为底线,主要依据包括: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1条“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隐含诚实信用要求;第51条(起诉条件)、第59条(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为处理滥用诉权提供依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下称《行诉解释》)第69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第94条(重复起诉认定)、第95条(诉讼费用负担);第101条(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专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明确“坚决抵制滥用诉权行为”,提出“依法规制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3号“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2015年),首次系统确立滥用诉权的认定标准与处理规则。二、滥用诉权的甄别标准

滥用诉权需同时满足主观恶意、客观滥用行为、实质损害后果三要件,缺一不可:

(一)主观要件:以“恶意”为核心

当事人需具有不正当目的,即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出于扰乱诉讼秩序、拖延履行义务、损害他人/公共利益或行政机关声誉等恶意。常见恶意表现:

(二)客观要件:滥用诉讼权利的“异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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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存在违反诉讼诚信的具体行为,常见类型包括:

反复起诉:对同一行政行为或同类事项重复起诉(违反《行诉解释》第106条“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循环起诉(如起诉-撤诉-再起诉同一事项);起诉明显不符合条件:无利害关系、超过起诉期限、不属于受案范围等,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起诉;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如伪造身份证明、虚构“被处罚”事实提起行政诉讼;滥用程序权利:恶意申请回避(无理由反复申请)、滥用管辖权异议(明知无管辖权仍提出)、滥用上诉权(对明显无错误的判决恶意上诉);恶意串通:与他人串通虚构行政争议(如“假官司”套取国家赔偿);其他异常行为:如短期内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针对答复提起诉讼(无实际需求)。(三)结果要件:造成实质损害

需达到浪费司法资源、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或公共利益的后果。例如:

三、常见滥用诉权情形及司法认定

结合司法实践,以下情形易被认定为滥用诉权:

(一)“职业起诉人”式反复诉讼

典型表现:个人或组织以“维权”为名,针对同一行政机关的多项常规行政行为(如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反复起诉,无实质争议需求。

认定要点:

(二)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

典型表现:

(三)虚构事实或恶意串通

典型表现:伪造“被殴打”事实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或与亲属串通虚构“拆迁补偿争议”提起诉讼。

认定要点:需通过证据(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证明事实虚假,或当事人自认、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

(四)滥用程序权利拖延诉讼

典型表现:

四、滥用诉权的处理机制

处理需遵循“分层规制、过罚相当”原则,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

(一)立案阶段:审慎审查与释明引导依法审查起诉条件:对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立案(当场或7日内);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行诉解释》第69条)。强化释明义务:对起诉条件存在瑕疵的(如利害关系不明确),书面告知补正事项(如补充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说明),当事人拒绝补正的,方可驳回。(二)审理阶段:强制措施与裁判制裁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对滥用诉权行为(如伪造证据、扰乱法庭秩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采取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100万元)、拘留(15日以下);构成犯罪的(如伪造证据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司法机关。诉讼费用负担: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行诉解释》第95条);对恶意上诉的,二审维持原判的,可加重其上诉费用负担。(三)裁判后阶段:再审审查与信用惩戒再审限制:对滥用诉权已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行诉解释》第110条);确有必要再审的,需层报高级法院批准。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滥用诉权(如多次恶意诉讼、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诉讼失信名单”,限制其后续诉讼权利(如提高起诉保证金)。五、司法实践的边界:避免“误伤”正当诉权

甄别滥用诉权需严格把握“恶意”标准,禁止以“败诉风险高”“诉求不合理”为由否定诉权,关键区分:

(一)正当诉权 vs. 滥用诉权

对比维度

正当诉权

滥用诉权

主观目的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恶意扰乱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起诉理由

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争议

无事实依据或虚构事实

行为持续性

单次或有限次数起诉

反复、循环、批量起诉

对司法的态度

尊重司法程序,配合审理

对抗司法,恶意拖延或攻击法官

(二)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

陆红霞案确立的“诉的利益”标准:当事人起诉需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纯粹为满足好奇心、发泄情绪或无实际需求的起诉,不构成诉的利益,可认定为滥用。但该标准需谨慎适用——对弱势群体的“过度维权”(如对拆迁补偿的反复质疑),即使部分诉求不合理,仍需保障其基本诉权。

结论:平衡诉权保护与司法秩序

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甄别与处理,需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标尺,通过“主观恶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三要件综合认定,避免“一刀切”压制正当诉权。核心目标是:让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当事人“告得进、打得赢”,让滥用诉权者“付出代价、得不偿失”,最终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提示:实践中,法院需建立“滥用诉权预警机制”(如统计高频起诉人、分析起诉事由),同时通过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从源头减少滥用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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