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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财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6-01-18 网络整理佚名950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平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财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平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财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平南县财政局                                                        平南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平南县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平南县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财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22〕11号)《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桂组通字〔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各村级组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财务支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支出范围

(一)村(居)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应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大额财务收支事项,收益分配方案,借、贷款,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集体工程项目建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事项和转让、流转、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对外投资(如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其他涉及村级集体和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二)村(居)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且明确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可据实审批入账支出,无需再开展”四议两公开”程序;支出内容、年度预算金额轻微调整的,相应分别经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村(社区)党组织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支出内容、金额重大调整的(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进行财务公开;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但未明确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其支出应当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执行。因不可抗力无法召开会议审议的支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执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并公开有关情况。

二、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

(一)严格审批程序

报账取得发票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字,报账员进行业务性审核,村(社区)“两委”或理事会由1名成员参与联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监事长审核签字;根据审批权限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支出。

(二)审批权限

1.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支出,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批支出。

2.10000元(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支出,由村(社区)“两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字审批支出。附上村(社区)“两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作为凭证附件。

3.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支出,村(社区)需经“四议两公开”决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批支出。附上“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作为凭证附件。(详见附表1)

4.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5.关于《平南县村民合作社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平扶领办发〔2017〕26号)《平南县村民合作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平扶领办发〔2018〕22号)所规定的合作社支出审批权限,以本通知审批权限为准。

(三)支出报账制管理

各村级组织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在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报账工作。会计代理机构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村级组织年度收支预算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报账支出金额超预算、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扣留,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村级集体工程支出管理

发生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图纸、预算方案(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项目),已履行审批程序文书、村(居)民民主议事决议书、施工合同、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附上开展招标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性支出,要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在自有财力范围内并保障运转前提下依法合规统筹安排支出。

(一)全责制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专职化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每月由县财政统一按规定发放。

(二)误餐补助

1.参加抗洪、抢险、森林扑火、处置重大突发性或群体事件,其他集体性重要工作活动,超过正常用餐时间确需开餐的,经乡镇(街道)挂村责任领导审核后,可以按15元/人/餐报销,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村(社区)食堂开餐或外购快餐,就餐人员应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审核表作为报销入账依据(详见附表2)。

2.国家公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村(社区)用餐,费用自理,并及时在村(社区)结清餐费。

3.严禁向就餐人员发放生活费补助。

(三)会议误工补助

1.村(社区)“两委”换届大会按不超过10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参会人员误工补助,享受财政全额或半额补贴待遇的村(社区)干部除外。

2.村(居)民代表大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人代会、妇代会等,按不超过5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参会人员误工补助,享受财政全额或半额补贴待遇的村(社区)干部除外。

3.参加上述会议时,应在会议签到表及误工补助发放表上签字确认。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误工补助发放表作为入账依据。

4.村(社区)“两委”会议、党员会议严禁发放误工补助。

(四)招待费

村级组织一律实行“零接待”。

(五)差旅费

根据《平南县村(社区)干部差旅费 管理办法(试行)》(平组通〔2018〕55号)执行。

五、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发放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桂组通字〔2024〕9号)的精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应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收益分配程序要严格按照(桂组通字〔202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我县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属于“其他分配”的范围,有关规定如下:

(一)村组级干部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的,可以在对经营管理人员奖励资金领取。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要根据经营管理人员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或经营管理合同协议确定是否给予,并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相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0%-20%确定,奖励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具体额度可参考借鉴市场化人才引进政策。

(二)村组级干部不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的,要结合行政村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并严格控制总额,结合村组干部个人履职表现合理分配不同岗位补贴额。未向成员分配收益

时,不得用集体经济收益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年度可分配收益未超过5万元时,一般不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年度可分配收益在5万元以上的,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补贴。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额度不得超过向成员分配收益的额度,且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定工干部每人可享受最高补贴不得超过所在县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半定工和其他村组干部享受补贴按定工干部享受补贴的80%发放。村组干部同时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的,不得同时享受经营管理人员奖励和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补贴。

(三)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益一般不得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山林、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征地补偿、森林生态公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通过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

六、补贴专职化城市社区工作者及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规定

我县18个居委会(①平南街道办下辖的城湖、江滨、仙葫、附城、罗合、乌江、西山、大将、朝阳、瑞雁、月亮湾、龙祥、阳光、凤凰、江湾居委会;②上渡街道办下辖的下渡、大乙岭、渡口居委会)专职化城市社区工作者及组干部补贴发放,可根据当年居委会取得的经济净收入,在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情况下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补贴,且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由居委会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包括当年度经济各项收入、支出金额、净收入金额、计提补贴金额,发放补贴标准和总额度、发放人员范围及具体金额等事项)报街道办事处审批,补贴发放方案经批复后,相应居委会经“四议两公开”决定通过后发放。

七、支出凭证管理规定

(一)对外支出发生时,应当取得国家税务、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合法票据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凭证,注明原因并由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二)单项支出在500元以内且因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需填制现金业务支出凭证(详见附表3)。

八、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平南县各乡镇(街道)下辖各行政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村级集体所属企业(含专业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有新的文件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表1

支付申请表

申请内容

申请(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或合作社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挂村责任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年   月   日

说 明: 1.开支申请严格按照开支审批权限执行,支出必须附合法支付凭证。

2.本表一式三份。村(居)民委员会或合作社存一份,信用社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一份。

附表2

审 核 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事由

人员

地点及时间安排

经办人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意见

乡镇(街道)挂村领导意见

备注

附表3

现 金 业 务 支 出 凭 证

单号:

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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