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林广军
北京中讯律师事务所
执业十余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近年专注于刑事手段在执行案件中的运用,以拒执罪为切入点,构建"刑事+执行"交叉业务体系。擅长从执行僵局中发现刑事线索,为申请执行人打开新的维权通道。业务主要集中在广东/深圳地区。
刑动执行 · 第16篇(第四板块完结篇)
股权·知识产权·保险
"看不见的财产"怎么执行
账户清空、房产转移——老赖以为把财产藏进股权、专利、保单就安全了。真的吗?
引言:"看不见"不等于执行不到
有些被执行人比较"高明":钱没有,但持有几家公司的股权;名下无房,但手里有几个注册商标和专利;账户归零,但年年给家人买高额寿险当作理财……
他们的逻辑是:股权不是现钱,专利拍不了多少钱,保险是人身的不能动。所以,"资产"还在,债务却没法执行。
这个逻辑在以前或许行得通。但随着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三类"看不见的财产"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执行路径。本篇作为第四板块的完结篇,专门拆解这三类财产的执行规则,也给整个"财产调查与查冻扣"板块画上句号。
一、股权执行——从冻结到变价的完整链条
股权执行是三类财产中规则最完整的一类。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专门就股权执行作出了系统性规范。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冻结与处置有限公司股权
《执行工作规定》(2020修正)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
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置:①依法拍卖、变卖;②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以其他方式转让;③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将转让所得用于清偿债务。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4条,有限公司股权向外部人转让须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执行程序中同样适用这一规则——拍卖公告发出后,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但拒绝优先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推进。
(二)上市公司股票
强制执行股份凭证(股票)
《执行工作规定》(2020修正)第37条

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直接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挂牌处置,效率较高。
注意限售股:上市公司限售股(如高管持股、大股东限售期股份)因政策原因在限售期内无法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执行时一般采用大宗司法协助转让方式,等待解禁期后处置,或采取先查封、届期处置的方式。
股权执行有一个申请人容易忽视的要点:冻结股权不等于拿到钱。冻结只是锁定,变现需要经过评估、拍卖、过户一整套程序。申请人冻结后要持续推动后续处置,不能等待。
二、知识产权执行——禁止转让+强制变价
被执行人名下有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性权益,这些都是可以执行的财产权。
禁止转让知识产权
《执行工作规定》(2020修正)第35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证照交法院保存。
变现路径:冻结知识产权后,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或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接受以物抵债(以知识产权折价抵偿债务)。对于暂时无法变现的知识产权(如市场价值难以评估的专利),还可申请强制许可——由第三人付费使用,许可费用直接用于清偿债务。
怎么发现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告、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版权登记系统——这三个系统均可免费公开查询。以被执行人姓名或企业名称为关键词检索,往往能发现其名下的专利和商标。申请人可自行查询后提交给法院,申请采取冻结和禁转措施。
知识产权执行的现实挑战在于变现难:商标、专利的市场价值评估差异很大,有些知识产权挂牌多次也无人竞买。但即便如此,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仍有战略价值——通过禁止转让,能有效封堵老赖将知识产权"出售"给关联方套现的路径,倒逼其主动履行。
三、保险现金价值执行——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一块
老赖给家人买了高额寿险,每年缴费,保单现金价值积累了几十万——这笔钱能不能执行?
这个问题,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分歧,申请人需要了解真实情况。
保单现金价值 vs 保险金——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的赔偿金。这笔钱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不能强制执行(除非受益人就是被执行人本人)。
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退保价值")。这笔钱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性权益,性质上是投保人的储蓄和投资,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裁判认为可以强制执行。
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条;《保险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35号
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依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其他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多份裁定确认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
实践中的分歧:广东、山东等部分地方高院曾主张以被执行人同意退保为前提,但最高院裁判已明确无需被执行人同意,法院有权直接通知保险公司执行。申请人遇到法院消极执行时,可援引最高院案例积极推动。
申请人注意:保障型保险与理财型保险区分对待
理财型保险(年金险、分红险、万能险等):现金价值财产属性强,各地法院普遍支持执行。
纯保障型保险(纯消费型重疾险、定期寿险等):现金价值较低甚至为零,且具有较强的人身保障功能,实践中执行难度较大,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时应区分险种,重点针对具有大额现金价值的理财型保险提出申请,成功率更高。
四、三类"看不见的财产"实务要点对比
股权执行——规则最完整,变现最繁琐
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信息查询)
冻结方式:向工商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办理股权冻结登记
变现难点: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差、其他股东可能阻碍;上市公司股票相对容易
最快路径:二次流拍后申请以股权以物抵债
知识产权——变现难但封堵有效
查询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版权登记中心
冻结方式:向主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禁止转让
变现难点:评估难、买家少、流拍率高
战略价值:禁转能封堵老赖套现路径,倒逼履行
保险现金价值——有争议但最高院支持执行
查询渠道:目前尚无统一联网查询系统,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发现

冻结方式: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保单现金价值
变现路径:通知保险公司扣划现金价值
注意区分:理财型保险优先执行,纯保障型有争议
五、"看不见的财产"背后的刑事线索
这三类财产,老赖转移和隐匿时留下的刑事线索往往更明显——因为转移这类财产需要主动操作,时间节点更容易固定。
三类高频刑事线索
① 执行后恶意转让股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将公司股权以明显低价转让给配偶、子女或关联人,借此声称"名下无资产"——构成拒执罪中的"转移财产",股权转让时间与判决生效时间是关键证据。
② 查封后继续处分知识产权:法院发出禁止转让通知后,被执行人仍私下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知识产权,收取费用不如实报告——构成拒执罪中的"处分已查封财产"。
③ 利用保险隐匿资产: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大额缴纳保险费,将可供执行的现金转化为保单现金价值"藏起来"——时间节点若在执行通知之后,可能构成拒执罪中的"转移财产"。
六、第四板块总结——财产调查与查冻扣的完整体系
回顾第10篇到第16篇,第四板块七篇文章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财产发现与处置体系:
发现财产(第10-11篇):报告财产令让被执行人自己交代,法院查控系统帮你核实,审计调查查账目。
锁住财产(第12-13篇):查封冻结扣押的基础规则,以及共有、抵押、租赁、案外人异议、轮候查封五类复杂情形。
变成钱(第14篇):划拨、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完整流程。
追出去(第15-16篇):追到第三人手里的债权和收入,以及股权、知识产权、保险这三类特殊财产。
这七篇打通了从"找财产"到"拿到钱"的全链条。而贯穿始终的一条暗线,始终是拒执罪的刑事线索——被执行人在每一个环节的不配合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证据。
接下来,"刑动执行"系列将进入新的板块,继续探索执行中的刑事利器。
第四板块完结 · 后续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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