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5-04-17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关怀,切实解决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宁波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爱帮扶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党员工作的通知》(甬组通〔2008〕49号)和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22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的50%增调,月增加95元。同时,根据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2号文件精神,在2022年7月1日执行的农村“三老”(老党员遗属)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2023年2月起已进行调整并补发。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补助,随本次标准调整一次性补助。其他医疗补助及社会帮扶金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去世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各地要关心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对农村“三老”人员去世后,其配偶确属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
附件:慈溪市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
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
抄送:宁波市民政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 6月28日印发
附件:
慈溪市农村“三老”(老党员遗属)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三老”类别
原月标准
月增加额
现月标准
备注
农村老党员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1945年9月3日前)
2149
95
2244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
2139
95
2234
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红色堡垒户)
1984
95
2079
其中
孤老对象
1999
95
2094
老党员遗属
1989
95
2084
备注
增调计算公式
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额×50%÷12=月实际增调数
2022年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为44862元,2022年为47142元,年实际增加2280元。
请下载原文:
关于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慈民(2023)9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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