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作者吕义盛针对知识产权日,向法律读库的特别投稿。

提起知识产权,大多数人最先联想到的肯定是专利、商标,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辈子也许都不会拥有一项专利或者注册一个商标,这也导致很多人对知识产权萌生出陌生感,很多小伙伴对知识产权缺乏一个清晰的认识,甚至压根就不了解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产生很多的误读。本文试着揭开知识产权的高冷“面纱”,还原知识产权的本来面目。
一、啥叫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是一束权利而非单个的权利。在民法世界中,权利被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前者比较典型的代表是物权,而后者比较典型的代表是人格权。知识产权既不是单纯的财产权也不是单纯的人身权,知识产权介于财产权与人身权之间,比如著作权中的作者署名权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其中的出租权则带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所以立法者将其单独拿出立法,分别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规范和约束。
二、身边的知识产权
除著作权之外,专利权与商标权都带有较强的技术性,但技术性强并不意味着它们离我们的生活很远。小到发一条原创的朋友圈,大到出版一部名著,其中都涉及到了著作权。我们到多数人虽然都不拥有专利和商标,但我们每天都在和别人的专利和商标打交道。我们每天使用的手机,它的外壳上印有别人的商标,它的内部涉及到发明专利,它的外形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我们每天见到的宣传单上印有他人的商标,家里使用的电视机、沙发、台灯等等都有知识产权的身影。知识产权离我们并不遥远,只是我们并未注意它的存在。
三、知识产权的功能
相比起其他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霸道”的权利。比如你完全可以和别人起一样的姓名,因为姓名权并不具有独占性,你只是有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的义务,物权亦是如此。但知识产权却并不是这样,你创作的作品,你就可以完全正当的要求他人不得修改、出版、发行。他人只要是未经你的许可,对你的作品实施了受《著作权法》控制的行为,又不属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等违法阻却事由,他人即构成对你著作权的侵犯!专利权同样如此,你拥有的专利,一般情况下你就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过渡的保护这一权利,可能会导致技术壁垒和技术垄断,因此知识产权一般都有存续期限。怎么样,比起物权等权利,知识产权够“霸道”吧。
四、对知识产权的几个误区
1.非营利性使用不侵权
这是很多人都具有的一种错误认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了侵犯专利权要求侵权人是出于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之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并未要求侵权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著作权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畴,擅自对作品进行复制、修改、发行、展览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举个例子,擅自复制粘贴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原创朋友圈的行为,就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行为,换句话说,没有作者的授权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的话,就是侵权行为。只要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商标的行为,尽管你是免费派送商品,这也是侵权行为。所以,别再说什么不营利就不侵权这样的话了。
2.得有损失才能主张知识产权请求权
还有很多人认为,即便别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并未对自身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就不能主张知识产权请求权。这种理解也是错的。通说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系支配权请求权,主张知识产权请求权并不以自身遭受物质损失为前提,也不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也就是说,只要是存在侵权的事实,不管有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权利人都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失只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并非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要件,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它的霸道性啊!
3.注明了作者就不侵权
引用他人的作品,注明作者是一项基本义务,并非违法阻却事由。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并注明作者和出处,这构成了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因此阻却了违法,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大四汪”为什么没有成为被告的原因。但注意引用前面加了限定词“适当”,如果大面积的引用,就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行为(学界亦称为剽窃),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4.无过错者不侵权
“不知者不为罪”这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所谓的“不知者”大致相当于善意的第三人。在通常的侵权法领域这句话也许是成立的,但在知识产权这个霸道的垄断性权利面前,这句话就变得十分的错误了。知识产权请求权系支配权请求权,它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的显著特征在于它的构成要件里没有加害人过错这一条,换句话说,即便无过也要担责。在特殊的情况下,不知情系善意只能免除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的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